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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14 修订后的《乙太旅行平台管理规范》总则及机票篇

(2014年2月17日生效)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乙太旅行平台(域名为yt333.com)的管理,保障买家和乙太旅行平台卖家的合法权益,维护乙太旅行平台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乙太旅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乙太规则》、《国内/国际电子客票平台合作协议》、《在线酒店交易平台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则、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接受乙太旅行平台服务的买家和卖家。

第三条【入驻原则】乙太旅行平台下设机票、酒店、度假、门票四个一级类目。乙太旅行平台卖家有权自行选择入驻一个或多个经营类目,如相关类目入驻有资质要求,须通过该类目资质审核后方可开通相关服务权限。各类目入驻资质要求详见“乙太旅行入驻标准”。

第四条【入驻基本条件】旅行乙太网卖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入驻基本条件:

(一) 有效签署相关入驻协议;

(二) 根据类目要求在支付宝账户中缴存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五条【入驻审核】申请人提交入驻申请之后,乙太将对申请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乙太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六条【诚信承诺】乙太旅行平台卖家应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的服务品质和信誉,打造良好购物体验。

第七条【发布限制】乙太旅行平台卖家在其店铺内只能发布有权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信息。

第八条【发布管理】乙太旅行平台卖家应遵守《乙太规则》等相关规则中对商品及信息的发布要求,类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交易限制】乙太旅行平台卖家与买家就其在乙太旅行平台已发布商品达成购买意向后,不得与买家在乙太旅行平台外进行交易,类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退出】乙太旅行平台卖家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申请退出乙太旅行平台相关类目或类目细分市场,但须事先书面通知乙太旅行平台并进行友好协商。

第十一条  【清退】乙太旅行平台卖家如出现以下情形,乙太有权将其清退出相应类目或类目细分市场:

因违反总则第九条规定被乙太旅行平台任一类目清退的,该卖家也将同时被旅行平台其他类目清退。

第十二条  【退出再申请】

()乙太旅行平台卖家申请主动退出的,酒店、度假和门票类目卖家自退出之日起须间隔半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机票类目卖家自退出之日起须间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乙太旅行平台卖家被清退的,自被清退之日起须间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第十三条  【效力级别】本规范是《乙太规则》的下位规则。《乙太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分则

第一篇  机票篇

第一条 【适用主体】本篇规范仅适用于乙太旅行平台机票类目的机票代理商(以下简称“机票类目卖家”),乙太旅行平台航空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将另行规定。

第二条 【类目细分】机票类目下设国内机票、国际机票两个二级类目,机票类目卖家有权自行选择入驻国内机票或国际机票,或者同时入驻。

第三条 【适用效力】国内机票和国际机票两个类目卖家在遵守本篇通用管理规范基础上,还须遵守各自类目的特殊管理规范。若特殊管理规范与通用管理规范有冲突的,以特殊管理规范为准。

第一章  通用管理规范

第四条 【发布管理】机票类目卖家发布的产品信息应与产品本身相符,并真实、准确、有效。除了应当符合总则第七条规定外,发布产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只可发布有权经营范围内的航线运价产品;

()如实填写退改签条件和退改签费用等相关退改签规定,且不得增加与产品无关的描述。

第五条 【订单管理】为了提升买家购票体验,机票类目卖家应按以下要求处理机票订单:

()买家已支付成功的订单,不得加价,且保证100%出票;

()确认出票订单:

1.应真实、有效出票,保证买家能正常登机;

2.所出机票行程信息与买家订单信息完全相符;

3.不得出现拒绝出票、出票后作废、出票后自行退票或诱导买家退票等行为;

4.不得导致买家在退票或改签费用上产生损失。

第六条 【退票管理】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未使用的机票买家均可提交退票:

(一)机票类目卖家应按产品信息中的退票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受理并通过电话或旺旺联系买家核对退票信息,不得收取除退票费以外的额外费用;

(二)机票类目卖家应及时处理受理后的退票订单,如接受买家退票,须填写真实、准确的退票金额;如拒绝买家退票,须填写真实、准确的拒绝理由。

第七条 【改签管理】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未使用且符合改签条件的机票,买家均可提交改签。

(一)机票类目卖家应按产品信息中的改签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受理并通过电话或旺旺联系买家核对改签信息;未经买家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其行程信息。

(二)如接受买家改签,须填写改签后真实、准确的航班信息;如拒绝买家改签,须填写真实、准确的拒绝理由。

(三)不得收取除改签费以外的额外费用。

第二章  国内机票特殊管理规范

第八条 【发布管理】国内机票类目卖家发布产品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让利产品、特价产品和特殊产品录入政策时须遵守机票类目特殊政策要求;

(二)特价产品或特殊产品如存在票面差价、无法提供行程单的情形,须在产品发布时明确告知买家。

第九条 【退款管理】国内机票类目卖家接受退票订单后,

(一)自愿退票订单的,应自买家发起退票订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退款到买家支付宝账户;非自愿退票订单的,应自买家发起退票订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买家退款;

(二)使用支付宝航旅企业版授信退款的,应在还账当日偿还账单。

第十条 【行程单管理】已出票且需要提供行程单的国内机票订单,机票类目卖家须在航班起飞后的三日内向买家提供行程单并回填行程单号、邮寄日期及邮寄行程单的快递单号,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快递公司实施配送,不得错寄、漏寄或超时邮寄行程单,不得以平邮或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行程单;

(二)如双方协商一致需要提供快递费用发票的,应将该发票与行程单一并寄出;

(三)如客户购买了航空保险需要发票的,应将保险发票与行程单一并寄出;(四)行程单上的信息应与订单信息完全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行程单;

(四)机票类目卖家向买家提供行程单的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回填的前述快递单号应真实有效,且该快递单上的信息应与买家确认的行程单收货信息完全相符。

(五)卖家未寄出行程单,或卖家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的,买家可发起快递费退款申请,卖家应在买家发起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退款。

第三章  国际机票特殊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订单管理】国际机票类目卖家在处理机票订单时,

(一)买家拍下但尚未支付的订单:

1.国际机票类目卖家有权关闭订单,但须如实填写关闭订单的原因;

2.如订单所涉税费有调整的,国际机票类目卖家应根据航空公司出票系统实时查询到的价格修改税费,同时须如实上传航空公司出票系统实时税费标准证明。

(二)买家已支付成功的订单:

1. 国际机票类目卖家须点击“成功订单”并及时出票;

2. 如买家主动要求取消订单的,机票类目卖家有权点击“关闭订单”且如实填写关闭理由,同时向乙太提供买家主动要求取消订单的证据。

(三)国际机票类目卖家的付款成功率需要达到65%及以上。

第十二条   【退款管理】国际机票类目卖家应自买家发起退票订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退款到买家支付宝账户;

第十三条   【行程单管理】已出票且需要提供行程单的国际机票订单,国际机票类目卖家须在航班起飞后的三日内向买家提供行程单,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强行要求买家选择快递配送方式寄送行程单,应按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配送方式,收取寄送行程单的合理费用;

(二)以平邮、挂号信的方式寄送行程单的,不得错寄或漏寄;

(三)行程单的信息与订单信息完全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行程单。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措施】乙太旅行平台对机票类目卖家进行独立的违规分数统计(独立于《乙太规则》、《乙太规则》的违规处理扣分),并对机票类目卖家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一)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的,给予书面警告、屏蔽产品三天的处理。

(二)违规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给予书面警告、重新参加机票代理商资格考试且在考试未通过期间屏蔽产品(最短屏蔽时间为七天)、向乙太旅行平台提交服务保证承诺书的处理。

(三)违规扣分累计达三十六分的,给予清退处理。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机票类目卖家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违规行为的,给予每次扣一分,且向乙太旅行平台支付五百元违约金的处理:

(一) 违反本篇“通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1. 违反“发布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2. 违反“订单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3. 违反“退票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4. 违反“改签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二) 国内机票类目卖家违反“国内机票特殊管理规范”的规定:

1、违反“发布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2、违反“退款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3、违反“行程单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三) 国际机票类目卖家违反“国际机票特殊管理规范”的规定:

1. 违反“订单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2. 违反“退款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3. 违反“行程单管理”中的任一规定。

第十六条   【违规扣分】机票类目卖家的违规扣分,每自然年不清零,跨自然年的,将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违规投诉】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的投诉,用户须在其所购买的机票票出行之日起30天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清退】机票类目卖家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太有权将其清退:

(一) 国内机票类目卖家上一自然月日均出票量少于50张;

(二) 入驻材料变更(或失效)向乙太报备后,资质审核未通过或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太旅行平台报备的;

(三) 机票类目卖家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终止;

(四) 泄露或盗用买家个人信息或订单信息;

(五) 买卖双方就其在乙太旅行平台已发布商品达成购买意向后,卖家与买家在乙太旅行平台外进行交易;

(六) 在乙太旅行平台外处理买家退票或退款;

(七) 卖家以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提升店铺出票成功率或转化率等服务维度评分;

(八) 机票类目卖家的实际经营主体与其向乙太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不一致;

(九) 机票类目商家必须保证乙太旅行平台价格竞争力,一经发现商家其中任何一条航线的价格高于其他平台,乙太有权将其清退。

(十) 机票类目卖家在乙太(包括但不限于乙太旅行平台、乙太,乙太网)经营多种业务的,其中任一店铺发生重大财政风险的,乙太旅行平台有权随时将其清退。

(十一) 机票类目卖家未按航空公司规定正确填写退改签条件,造成旅客投诉且投诉成立累计三次的,乙太旅行平台有权将其清退;

(十二) 机票类目卖家采取不正当方式出票,被航空公司追究责任或处罚的,乙太旅行平台有权将其清退;

(十三) 退出后重新入驻的机票类目卖家,在重新入驻成功之日起一个月(30个自然日)后,每自然月日均销量低于300张。

    附件:定义表

(一)总则

1. 乙太旅行平台,指乙太网旗下的为乙太会员提供机票、酒店、旅游线路等商品的综合性旅游出行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域名为:yt333.com

2. 乙太旅行平台卖家包括旅行乙太网卖家和旅行乙太卖家。

(二)机票篇

1. 产品:指机票类目卖家在乙太旅行平台上发布的商品。

2. 让利产品:指有固定折扣和票价的普通商品。

3. 特价产品:指没有固定折扣的普通商品,票价根据市场调节情况而定。

4. 特殊产品:指没有固定折扣和票价且有特殊规定的商品。

5. 自愿退票:指由于买家原因,在客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买家要求办理退票手续,以航空公司确认为准。

6. 非自愿退票:指由于航空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出行的航程,买家要求办理退票手续,以航空公司确认为准。

7. 100%出票:指买家支付成功的订单,卖家须按照订单内容为买家真实出票,且不得出现失败订单(除买家自身原因以外)。

8. 付款成功率,指国际机票类目卖家账户中买家通过支付宝付款订单数占买家拍下订单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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