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20 乙太分则调整细则
乙太分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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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333.com(乙太)分则》 | 第十四条 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的。商家首次假冒材质成份的,须向yt333.com(乙太)支付两万元违约金,同时限制参加yt333.com(乙太)营销活动十四天;再次假冒材质成份的,扣四十八分。特定类目商家假冒材质成份的,不论是否首次,每次扣四十八分。 | 第十四条 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的。商家首次假冒材质成份的,扣六分;再次及以上假冒材质成份的,扣十二分。特定类目商家假冒材质成份的,不论是否首次,每次扣十二分。 |
第十六条 发布非约定商品,是指商家发布未经yt333.com(乙太)许可的品牌的商品。每次扣十二分。 | 第十六条 发布非约定商品,是指商家通过yt333.com(乙太)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yt333.com(乙太)许可的品牌的商品。每次扣十二分。 | |
第二十二条 描述不符: (一)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十二分; |
第二十二条 描述不符: 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一项所述情形的,首次违规的,扣六分;再次及以上违规的,每次扣十二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