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4 乙太移动电源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yt333.com(乙太)(域名为www.yt333.com)发布的便携式移动电源,包括USB等低电压输入类型(配或不配外置电源适配器)及直接连接电网电源类型。
第二条 【抽样方法】
2.1 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2.2 仓库中商品抽检。
2.3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二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18287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四条 【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一) 标识和说明
适配器的标识按照GB 4943.1第1.7章进行检验,移动电源本体标识按照GB 5296.2进行检验。
条款 |
试验项目及试验要求 |
备注 |
GB4943-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要求 | ||
1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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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标记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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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电源额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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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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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性质的符号(适用于直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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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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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流(A) |
| |
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 |
| |
型号 |
| |
Ⅱ类符号 |
| |
其它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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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安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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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
基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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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2000m以下使用的设备标志 |
没有标志,被认为该产品适用于5000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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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标志 |
没有标志,被认为该产品也适用于热带气候条件 |
1.7.2.2 |
断开装置 |
|
1.7.11 |
耐久性 |
|
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二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条款 |
试验项目及试验要求 |
备注 |
5 |
使用说明的内容应采用中文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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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
|
5.1.1 |
产品名称: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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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产品型号:产品应标注型号。 |
|
5.1.4 |
图形符号:产品上的各种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T 5465.2、GB/T 16273.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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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安全警示: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GB 5296.1-1997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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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制造商的名称: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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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生产日期: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产品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应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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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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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产品名称: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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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产品型号: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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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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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 |
|
5.3.1 |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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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产品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产品型号。同一系列、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如用同一版本使用说明书时,不同之处应以适当方式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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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产品性能特点: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根据产品特点一和使用要求,概述产品结构、尺寸、用途、功能、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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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应按正确的使用程序,分步骤说明如何使用,必要时应在文字说明旁配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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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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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保养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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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安装和安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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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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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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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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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使用说明所用中文应是规范的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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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中文使用说明书或包装上还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高度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
|
7.1.3 |
可以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其他外国语种的使用说明,每种语言的说明应清楚地分开。必要时可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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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图示、表格 |
|
7.2.1 |
使用说明书中的图示、表格应与文字说明有对应关系,图示、表格应按顺序标出序号或箭头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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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一个图示只能表达一个功能的相关信息,不应具有所需功能外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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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图形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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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目次 |
|
7.4.1 |
当使用说明书超过一页以上时,每页应有页码;使用说明书的章、条较多时,应编写目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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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目次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使用的标题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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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文字要求 |
|
为便于使用者阅读、辨认,使用说明书所用文字应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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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字应不小于正文; |
| |
——正文,文字高度不小于3. 2mm(9点,小5号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较大字; |
| |
——安全警示应特别醒目,应采用黑体字。“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词应明显大于正文。 |
| |
8 |
使用说明的耐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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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使用说明的文字、标志、图形符号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能够清晰、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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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产品上标注的使用说明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牢固,不易脱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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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使用说明书应保证在产品的寿命期内,可供使用者频繁翻阅而不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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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带适配器的移动电源检验项目(非标识标志项目)见表1。
表1 带适配器的移动电源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检 测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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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池放电性能 |
GB/T 18287第4.2.1条 |
充电限制电压4.2V(如样品标称电压超过4.2V,则按照标称电压充电),放电终止电压2.75V,标称电压3.7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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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跌落 |
GB/T 18287第4.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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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抗电强度 |
GB 4943.1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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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地泄漏电流 |
GB 4943.1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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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气结构检查 |
GB 4943.1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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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
GB 4943.1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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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阻燃 |
GB 4943.1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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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带适配器的移动电源检验项目(非标识标志项目)见表2。
表2 不带适配器的移动电源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检 测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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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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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池放电性能 |
GB/T 18287第4.2.1条 |
充电限制电压4.2V(如样品标称电压超过4.2V,则按照标称电压充电),放电终止电压2.75V,标称电压3.7V |
|
|
2 |
跌落 |
GB/T 18287第4.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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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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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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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判定原则】
6.1 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6.1.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1.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1.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