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1 乙太纺织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发布的纺织品、服装产品;yt333.com(乙太)(域名为yt333.com);产品范围包括床上用品、絮用纤维制品、羊绒针织品、针织服装、毛巾、针织内衣、毛针织品、针织女式内衣、西服、大衣、西裤、衬衫、休闲类服装、儿童服装、母婴服饰、羽绒制品等纺织品、服装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验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1335.1 服装号型 男子
GB/T 1335.2 服装号型 女子
GB/T 1335.3 服装号型 儿童
GB/T 6411 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GB/T 14272 羽绒服装
QB/T 1193 羽绒被
GB/T 24252 蚕丝被
FZ/T 73009 羊绒针织品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
如无明示产品标准(羽绒制品、保暖内衣等产品),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 产品质量(除标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 测 方 法 |
1 |
甲醛含量/(mg/kg)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2912.1 |
2 |
pH值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7573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17592 |
4 |
耐水色牢度/级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5713 |
5 |
耐汗渍色牢度/级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3922 |
6 |
耐干摩擦色牢度/级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3920 |
7 |
耐唾液色牢度/级注:1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5713 |
8 |
异味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 18401 |
9 |
原料要求注2 |
GB 18383 |
强制性 |
GB 18383 |
10 |
卫生要求 |
GB 18383 |
强制性 |
GB 18383 |
11 |
填充物质量偏差率/% |
QB/T 1193等 |
推荐性 |
QB/T 1193 |
12 |
充绒量/g |
GB/T 14272 |
推荐性 |
GB/T 14272 |
13 |
羽绒绒子含量/% |
QB/T 1193等 |
推荐性 |
GB/T 10288 |
14 |
羽绒含绒量(包含羽绒种类、绒子含量)/%注3 |
GB/T 14272 |
推荐性 |
GB/T 14272 |
15 |
纤维成分含量/% |
GB/T 29862 QB/T 1193等 |
推荐性 |
FZ/T 01057 GB/T 2910 IDFB第15部分等 |
注1:唾液色牢度只考核婴幼儿用品。 注2:絮用纤维制品(除羽绒)必须测试原料要求和卫生要求。 注3:充绒量和羽绒含绒量仅考核羽绒服装,填充物质量偏差率和羽绒绒子含量考核羽绒羽毛制品(枕垫、被、床垫、睡袋)。 |
(二) 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3)
表3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测方法标准 |
不合格程度分类 | |
Ⅰ类a |
Ⅱ类b | |||
1 |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
外观目测 |
● |
● |
2 |
产品名称 |
|
● | |
3 |
产品号型(规格) |
外观目测 |
|
● |
4 |
纤维成分及含量 |
● |
| |
5 |
维护/洗涤方法 |
|
● | |
6 |
使用/贮藏要求说明(可在需要时应用) |
外观目测 |
|
● |
7 |
产品标准编号 |
● |
● | |
8 |
产品安全类别 |
● |
● | |
注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纤维成分及含量只有Ⅰ类不合格,该项不合格时直接判断标识标志不合格。 注2:因GB/T 1335标准中服装号型系列不能满足产品需要时,企业根据该标准号型系列规定而推定的服装号型宜按“符合”判定。 注3:如产品无特殊需求时,序号6内容不作考核。 注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注5:除上述列举的检查项目外,GB 5296.4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取样部位及方法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当产品较复杂时,有面料、里料、填充物、花边等组织结构时,成分按照GB/T 2986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即大于整件产品表面积15%的部位必须检验(标准有要求的特殊产品除外,文胸检测罩杯里料和侧翼里料;袜子检测脚面);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只检验主要部位或者风险最大的部位即可,甲醛含量可组合取样,结果出最高值。
如果是多件套,多件套材质相同,除标识外的其他项目只检验其中一个单品即可。
(四)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B/T 17592-2011中6.1规定的方法。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2.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第六条【判定原则】
1. 纤维成分含量的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纤维含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判定合格:偏差10%以内;严重不符:偏差超过为10%,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完全不符: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2. 羽绒服装中羽绒种类、含绒量(或绒子含量),充绒量的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含绒量(绒子含量)或充绒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标称值中羽绒种类为鹅绒(白鹅绒、灰鹅绒),鸭毛绒含量超标判定羽绒种类严重不符;标称值中羽绒种类为白绒(白鹅绒、白鸭绒),异色毛绒含量超标判定羽绒种类为严重不符。
含绒量(或绒子含量)以标称值为基准,允差-10%以内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严重不符(只考核负偏差,正偏差判定合格)。
充绒量以标称值为基准,允差-10%以内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严重不符(只考核负偏差,正偏差判定合格)。
3.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3项以下(包括3项)Ⅱ类检查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4. 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如皮革制品),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如皮革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如家纺、内衣、户外服装等)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5.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1)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2)如发生下列特殊情形,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1)羽绒服装,含绒量检测结果值低于50%;
(2)羽绒被,绒子含量检测结果值低于50%;
(3)蚕丝被,桑蚕丝和(或)柞蚕丝检测结果值低于50%;
(4)羊绒针织品,羊绒含量检测结果值低于30%。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 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验。
2. 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 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验;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