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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1 乙太夏凉产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tmall.com)发布的夏凉类产品,产品范围包括蚊帐、皮凉 席、亚麻凉席、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竹席、麻将席、竹条席、竹坐垫、竹地毯、藤席、藤垫、藤枕、草编制品等各类夏凉产品。

第二条 【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5296.4  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 18401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FZ/T 62014 蚊帐

    QB/T 4204  皮凉席

    QB/T 2262  皮革工业术语

    FZ/T 33008 亚麻凉席

    FZ/T 62013 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LY/T 1843  竹席

    GB/T 23172 藤编制品

    QB/T 2934  草编制品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一)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1、内在质量

    1.1 竹席

竹席类产品内在质量见表1.

竹席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LY/T 1843

推荐性

GB 18580

2

可溶性重金属

LY/T 1843

推荐性

GB 18584

3

规格

LY/T 1843

推荐性

LY/T 1843

    1.2 藤编制品

藤编制品内在质量要求见表2.

2藤编制品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GB/T 23172

推荐性

GB/T 2921.1

2

禁用偶氮染料

GB/T 23172

推荐性

GB/T 17592

3

规格

GB/T 23172

推荐性

GB/T 23172

4

材质鉴定

/

推荐性

参照QB/T 2262或相应测试方法

    1.3 草编制品

草编制品的内在质量要求见表3

草编制品的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QB/T 2934

推荐性

GB/T 2921.1

2

禁用偶氮染料

QB/T 2934

推荐性

GB/T 17592

3

规格

QB/T 2934

推荐性

QB/T 2934

    1.4 蚊帐

蚊帐内在质量要求见表4.

蚊帐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GB18401

强制性

GB/T 2912.1

2

pH

GB18401

强制性

GB/T 7573

3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18401

强制性

GB/T 17592

4

耐水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5713

5

耐汗渍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3922

6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3920

7

异味

GB18401

强制性

GB 18401

8

成分

FZ/T01053

推荐性

FZ/T 01057

9

网眼密度

FZ/T62014

推荐性

FZ/T62014

10

弹子顶破强力

FZ/T62014

推荐性

GB/T 19976

11

耐皂洗色牢度

FZ/T62014

推荐性

GB/T 3921

    1.5 皮凉席

皮凉席内在质量要求见表5.

皮凉席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GB 20400

强制性

GB/T 19941

2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 20400

强制性

GB/T 19942

3

耐干摩擦色牢度

QB/T4204

推荐性

QB/T 2537

4

耐湿摩色牢度

QB/T4204

推荐性

QB/T 2537

5

耐汗色牢度

QB/T4204

推荐性

QB/T 2464.23

6

材质鉴别

/

推荐性

参照QB/T 2262或相应测试方法

    1.6 亚麻凉席

亚麻凉席的内在质量要求见表6.

亚麻凉席的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GB18401

强制性

GB/T 2912.1

2

pH

GB18401

强制性

GB/T 7573

3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18401

强制性

GB/T 17592

4

耐水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5713

5

耐汗渍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3922

6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3920

7

异味

GB18401

强制性

GB 18401

8

成分

FZ/T 01053

推荐性

FZ/T 01057

9

水洗尺寸变化率

FZ/T 33008

推荐性

GB/T 8629

10

耐洗色牢度

FZ/T 33008

推荐性

GB/T 3921

    1.7 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

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的内在质量见表7

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的内在质量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1

甲醛含量

GB18401

强制性

GB/T 2912.1

2

pH

GB18401

强制性

GB/T 7573

3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18401

强制性

GB/T 17592

4

耐水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5713

5

耐汗渍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3922

6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18401

强制性

GB/T 3920

7

异味

GB18401

强制性

GB 18401

8

成分

FZ/T01053

推荐性

FZ/T 01057

9

尺寸变化率

FZ/T62013

推荐性

GB/T 8631

10

耐皂洗色牢度

FZ/T62013

推荐性

GB/T 3921

11

断裂强力

FZ/T62013

推荐性

GB/T 3923.1

    2、标志标签

    2.1 竹席类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8

竹席类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 号

检查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不合格程度分类

Ⅰ类a

Ⅱ类b

1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LY/T 1843

推荐性

外观目测

2

产品名称

 

3

产品规格

 

4

使用/贮藏要求说明(可在需要时应用)

 

5

产品标准编号

6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一个项目只有Ⅱ分类时,未标注与标注不正确都为Ⅱ类。

2:如产品无特殊需求时,序号4内容不作考核。

3: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不正确判定。

4:产品名称和产品规格,不强制要求标注。

    2.2藤编制品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9.

9藤编制品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 号

检查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不合格程度分类

Ⅰ类a

Ⅱ类b

1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GB/T 23172

推荐性

外观目测

2

商标

 

3

产品名称

 

4

产品规格

 

5

使用/贮藏要求说明

 

6

产品标准编号

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一个项目只有Ⅱ分类时,未标注与标注不正确都为Ⅱ类。

2: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不正确判定。

    2.3蚊帐、亚麻凉席、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10.

10 蚊帐、亚麻凉席、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 号

检测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标准

不合格程度分类

Ⅰ类a

Ⅱ类b

1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GB 5296.4

GB 18401

强制性

外观目测

2

产品名称

 

3

产品号型(规格)

 

4

纤维成分及含量

5

维护/洗涤方法

 

6

产品标准编号

7

产品质量等级说明

 

8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9

产品安全类别

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一个项目只有Ⅱ分类时,未标注与标注不正确都为Ⅱ类。

2: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2.4 皮凉席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11.

11 皮凉席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号

检测项目

依据标

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不合格程度分类

Ⅰ类a

Ⅱ类b

1

商标

QB/T 4204

推荐性

外观目测

 

2

产品名称

 

3

型号规格

 

4

货号

 

5

主体材质

6

鞣制方式

 

7

生产日期

 

8

检验员

 

9

等级

 

10

执行标准

11

安全技术类别

 

12

制造商(或者经销商)名字、地址、联系方式

13

使用(保养)说明

 

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一个项目只有Ⅱ分类时,未标注与标注不正确都为Ⅱ类。

2: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2.5 草编制品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12.

12 草编制品产品标志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 号

检查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不合格程度分类

Ⅰ类a

Ⅱ类b

1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LY/T 1843

推荐性

外观目测

2

产品名称

 

3

产品规格

 

4

产品标准编号

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一个项目只有Ⅱ分类时,未标注与标注不正确都为Ⅱ类。

2: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不正确判定。

    (二)检测要求

当产品有明示的产品标准时,按照明示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产品的执行标准及产品的明示标准的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未明示产品标准时,则按照推定的合理的产品标准及相应要求进行检验及判定。

各类产品中,如产品含有纺织产品,纺织品部位安全性能必须满足GB 18401标准要求,成分含量必须满足纺织品相应细则要求;如产品含有皮革或毛皮制品、该部位安全性能必须满足GB 20400标准要求,材质鉴定必须满足皮革类产品细则要求。

色牢度采用单纤维贴衬测试。

第六条 【判定原则】

    1.纤维成分含量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纤维含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

       判定合格:偏差10%以内;

       严重不符:偏差超过为10%,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

       完全不符: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2.材质鉴定的判定原则

       材质鉴定以乙太平台宝贝页面描述或实物标识描述(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描述为辅)为基准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为例,其他动物参照此要求判定):

       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完全全不符。

       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严重不符;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完全不符;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牛皮”、“真皮”、“二层牛皮”,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严重不符。

       标注“牛皮革”、“二层牛皮革”等,检验结果为羊皮革,判定为完全不符。

3.产品标志标签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志标签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3项以下(包括3项)Ⅱ类检查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志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志标签不合格。

4.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1)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2)如发生下列特殊情形,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亚麻凉席,亚麻含量检测结果值低于50%;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 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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