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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16 乙太通讯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乙太通讯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乙太通讯市场卖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乙太服务协议》、《乙太规则》、《乙太规则》等相关规则、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乙太通讯市场的所有卖家和买家。
第三条 本规范是《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的下位规则。《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乙太通讯市场下设三个类目,即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和手机类目下的合约机商品。
第二章 准入
第五条 卖家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驻乙太通讯市场:
(一)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网卖家须缴纳一千元保证金,乙太商家须符合特定条件;
(二) 经营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须经乙太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除须遵守《乙太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及《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中关于商品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发布要求:
(一)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卖家:
1、 商品标题中不得含有所用的充值软件的名称,不得包含代理信息;
2、 须发布即充即用的商品,禁止发布分期返还类的话费充值商品;
3、 自动充值方式的商品可设置为限拍商品,即每个会员每次只能拍一件商品;
4、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还应与入驻时提交的“货源明细及质量价格表”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5、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新发布和编辑的商品须是乙太网充值平台中的商品。
(二) 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卖家:
1、 网络电话卡二级类目的每个卖家,发布的相同运营商不同面值的充值类商品不得超过十五件;
2、 卖家所发布的商品,必须与审核备案时提交的《销售商品明细表》中所列的内容一致。
(三)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与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商品需遵守《乙太话费通讯市场行业标准》
第七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发布商品或信息时可选择自动充值、自动发货和代充三种充值方式,该三种充值方式适用于不同类目的商品。
第八条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卖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销售其话费充值类商品:

销售模式一,是指卖家通过买家点击商品描述页面的“立即购买”进行话费充值的方式销售其话费充值类商品的模式;

销售模式二,是指卖家通过除销售模式一之外的方式销售其自动充值类商品的模式。

第九条 自动发货形式的商品及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下商品不得使用任何涉及价格修改的营销工具。
第四章 特殊市场
第一节 乙太网上营业厅
第十条 入驻乙太网上营业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且销售手机和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两个类目的商品;
(二) 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合约机(充话费送手机、购机送话费)、增值套餐、无线3G资费卡、宽带办理、充值送礼包等;
(三) 若是代理商,则须提供正规渠道证明。
第十一条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须将入驻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taobaowangting@taobao.com),乙太将在收到邮件后14日内对入驻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乙太将通过邮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二条 网上营业厅的卖家发布的特定类目商品,将会在网上营业厅进行展示。
第十三条 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下带有网厅标识的新入网手机号码套餐商品和手机类目下带有网厅标识的合约机商品,消费者须根据商品描述页面的提示,同时选择手机、套餐、号码等后购买。
第二节 乙太网充值平台
第十四条 乙太网充值平台(以下简称“充值平台”)的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供应商和卖家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入驻。
(一) 供应商入驻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提供货源明细及质量价格表(以图片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
2、 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并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
3、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百万元;
4、 须是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或三大运营商的一级话费充值代理商;
5、 在行业内运作时间不低于一年,月均成交额不低于三千万;
6、 签署《充值平台合作协议(话费类)》。
(二) 卖家入驻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系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
2、 向充值平台缴纳至少500元预存金。
第十五条 供应商须将入驻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hfzhaoshang@tmall.com),乙太将在收到邮件后14天内对入驻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乙太将通过邮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充值平台供应商应遵守《乙太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及《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中关于商品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且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应与入驻时提交的“货源明细及质量价格表”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充值平台商品采用平台代充的充值方式,支持离线充值。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下采用平台代充充值方式的商品,系统设置为限拍,即每个会员每次只能拍一件商品。
第十八条 采用平台代充充值方式的商品在卖家发货后,如买家申请退款,退款超时时间为七十二小时,卖家须及时关注,逾期未响应系统默认退款成功,款项直接退还买家。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均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 不得出现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二) 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供应商的月充值成功率大于等于98.5%;
2、 充值时间小于等于90秒;
3、 直充接口返回的订单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返回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即不得出现虚假充值。
4、 按照乙太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退款;
5、 充值金额为100元及以下的,必须一次性完成充值;充值金额为200元及以上的,单次充值金额须大于等于100元。
(三) 卖家所售商品只能以支付宝进行交易;
(四)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月小二介入维权率小于等于7%且小二介入维权笔数小于等于200;
2、 月充值成功率大于98.5%。
(五)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的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单日新增退款笔数小于等于300笔;
2、 单日成交笔数大于50笔时,消费者发起退款的比例(消费者发起退款的笔数/总成交笔数)小于等于2.5%。
(六) 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类目的卖家,为买家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时,需如实登记买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乙太将依照《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处理措施包括:
1、 下架商品;
2、 单个商品搜索降权;
3、 删除商品;
4、 下架所有商品;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本规范附件二:《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乙太网充值平台的供应商违规处理方式一览表》。

第七章 清退
第二十一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将被乙太通讯市场清退:
(一)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网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
1、 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2、 不再符合准入要求的;
3、 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下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

1)无消费者保障服务保证金的;

2)所售商品到账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的;

3)在买家付款前且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表示缺货的;

4)退款率、退款笔数等指标不符合类目指定标准的;

4、 “手机号码/套餐/增值业务”一级类目下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

1)卖家店铺中的该类目商品因一般违规行为被扣分累计达48分及以上的;

2)退款纠纷率、投诉纠纷率等不符合类目指定标准的;

3)提供伪造、变造的卖家资质或商品资料的;

(二) 乙太通讯市场乙太商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
1、 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2、 不再符合准入要求的;
3、 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累计达三次以上(不包含三次)的。
第二十二条 充值平台供应商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被清退出充值平台:
(一) 损害用户体验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二) 发生虚假充值行为累计达四十八次及以上的。
(三) 月充值成功率小于98.5%,且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四) 以下单一情形累计或以下情形共同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的:
1、 故意虚假充值的;
2、 未按照乙太系统设置的流程进行退款的;
3、 充值金额为100元及以下时,分两次及以上充值的;或充值金额为200元及以上,但单次充值金额小于100元的。
第二十三条 充值平台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将被清退出充值平台:
(一)发生《乙太规则》 中的“骗取他人财物”行为;
(二)发生《乙太规则》 “滥发信息”中“发布广告信息 ”行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三)在买家拍下商品后,私自调高成交价格的。
第二十四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供应商退出再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卖家申请主动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二) 卖家被乙太通讯市场清退的,永久禁止入驻;
(三) 充值平台供应商,无论申请主动退出的或被清退的,自退出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2年2月16日首次生效,最新修订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
第二十六条 乙太通讯市场卖家和充值平台供应商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之前的,适用当时的《乙太规则》和/或《乙太规则》及之前乙太通讯市场的相关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之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大于及小于,都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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