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招商规则
问答 论坛 微博
无标题文档

发布时间:2013-10-30 商家资质管理的规则与实施细则

《乙太规则》,查看原文
第四十六条 商家应按照以下规定向乙太提供相关资质:
(一) 商家资质失效前,提供有效资质。
(二) 在收到商家资质复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供合格资质。

若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资质的,乙太将对其店铺进行店铺监管,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情节严重的,乙太有权进行清退。

1、商家需要提供的资质包括哪些?

详见《乙太在营店铺资质管理办法》 

2、情节严重是指什么?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商标权人终止授权等。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