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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30 乙太周期购商品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8日生效)

第一条 为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及维护乙太的市场秩序,根据《乙太服务协议》、《乙太规则》、《乙太周期购商家入驻协议》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销售周期购商品的商家及购买周期购商品的买家。

第三条 定义:

1、周期购商品,是指商家为满足买家周期性购买需求而提供的可选择订购周期、配送频率及预计到货时间的带有“alt”或“alt”标识的商品。

2、周期购主订单,是指买家向特定商家达成购买周期购商品的特定订单,主订单内容包括订购周期、配送频率及订单总价。

3、周期购子订单,是指买家确定订购周期及配送频率后,在周期购主订单下生成的子订单。子订单约定该订单商品的预计到货时间及商品实付款金额,每个子订单商品的实付款金额将根据预计到货时间的先后而递减。

第四条 暂停周期和启动周期:买家付款后,可 “暂停周期”或“启动周期”。

(一)当周期购子订商品未发货且订单状态未处于“商家备货中”时,买家可选择“暂停周期”。如买家选择“暂停周期”,将同时暂停所有未发货且订单状态未处于“商家备货中”的周期购子订单。订单状态处于“卖家已发货”或“商家备货中”的子订单不能“暂停周期”。

(二)自“暂停周期”之日起的九十天内,买家可重新 “启动周期”。如买家选择“启动周期”,将同时启动所有被暂停的周期购子订单,该周期购子订单,商家将按买家重新确认的预计到货时间恢复发货。

(三)买家未在“暂停周期”之日起的九十天内“启动周期”的,将关闭买家暂停的周期购子订单,买家已付款的将自动退款。

第五条 取消周期:买家付款后,可 “取消周期”。

当周期购子订商品未发货且订单状态未处于“商家备货中”时,买家可选择“取消周期”。如买家选择“取消周期”,将永久取消所有未发货且订单状态未处于“商家备货中”的周期购子订单,买家已付款的,将自动退款。

第六条 周期购子订单退款:

买家以7天无理由退货或无理由拒签两原因对任一周期购子订单提出退款并完成的,则视为买家自愿解除剩余未发货的周期购子订单。同时,商家可据此要求乙太关闭周期购订单,买家已付款但未发货的订单款项做退款处理,商家要求乙太关闭的该订单,不在周期购赔付范围内。

第七条 周期购赔付: 

买家付款后,在周期购子订单约定的预计到货时间之日,该周期购子订单仍无物流揽收信息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周期购子订单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乙太积分形式支付。

因以下买家原因导致订单状态变更为“交易关闭”的周期购子订单不在周期购赔付范围内:

1、买家“取消周期”的;

2、买家“暂停周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未“启动周期”的

3、因发生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买家自愿解除未发货的周期购子订单,导致商家据此要求乙太关闭周期购订单的。

第八条 本规范于201310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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