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招商规则
问答 论坛 微博
无标题文档

发布时间:2015-12-23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禁限售规则变更公示通知

各位亲爱的会员:

    为了规范乙太购物平台的市场管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安心的网购环境,且让规则内容更利于会员理解,乙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对《乙太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的药品、医疗器械类规则条款进行变更。

    此次规则变更于20151223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51230日正式生效。

    主要变更点如下:

    1、明确关于假药、劣药的禁售条款,定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严重违规行为,扣12分;

    2、将药品、医疗器械、兽药相关内容拆分并独立;

    3、在相关禁售条款中排除允许销售的合规商品;

    4、新增关于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商品的禁售条款;

    5、加大关于有毒中药材的扣分力度,由扣6分调整至扣12分。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乙太禁售商品管理规范》

变更前

变更后

()  药品、医疗器械类: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除外);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十二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

2)避孕药、流产药、壮阳药等计生类药品,如左炔诺孕酮片等避孕药、米非司酮胶囊等流产药、辉瑞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壮阳药。

3) 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的药品。

温馨提示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药品、医疗器械类: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及其他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除外);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十二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等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

2)避孕药、流产药、壮阳药等计生类药品,如左炔诺孕酮片等避孕药、米非司酮胶囊等流产药、辉瑞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壮阳药;

3)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生川乌等;

4)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温馨提示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  药品、医疗器械类: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国家公示已查处、农业部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国家认定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国家毒性药品名录》中的有毒中药材,如生川乌等;

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药品。

3)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如隐形眼镜、呼吸机、助听器、注射器等。

4)《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温馨提示

1)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这类药品有国家正规的药品批准文号。

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品,这里药品包装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3)除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外,其余单一的药材可以发布;但多种药材按某种配方制成中药,则这个配好的中药是不可以发布的,包括民间药方、偏方、秘方等。

4)非禁用兽药商品请不要写《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的禁止/废止药品名称。

常见问题

1)自制药品可以发布吗?

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类药品不可以发布。

2)药品批准文号有哪些?

药品批准文号有:国药准字、药准字、药制字、医药产品注册证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OTC标志等。食健字、卫妆准字、消证字、食证字等不属于药品批准文号,此类商品不属于药品。

3)隐形眼镜不允许发布,那隐形眼镜伴侣盒可以发布吗?

单独的隐形眼镜伴侣盒可以发布,但不可以在隐形眼镜盒类商品中出现隐形眼镜信息,如隐形眼镜/美瞳等关键字、带美瞳的美女图片、外链到其他美瞳网页等,不可以出现“片”、“副”、度数等和隐形眼镜相关的信息。

()  药品、医疗器械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十二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

4)变质的;

5)被污染的;

6)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8)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9)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10)超过有效期的;

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12)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1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常见问题

自制药品可以发布吗?

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类药品均不可以发布。

()  药品、医疗器械类:

3.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指国家认定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包括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及其添加化学原料药的药品等。

2)“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指

乙太(tmall.com)医药保健及医药馆(yao.tmall.com)下且属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允许的商品。

温馨提示

1)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这类药品有国家正规的药品批准文号。

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品,这里药品包装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3) 除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外,其余单一的原生态中药材可以发布,但经过炮制等加工的单一药材明示或暗示具 有对疾病治疗功能的不能发布;多种药材按某种配方制成中药,则这个配好的中药也是不可以发布的,包括民间药方、偏方、秘方等。

()  药品、医疗器械类: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2)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3)“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指:

乙太(tmall.com)医药保健及医药馆(yao.tmall.com)下且属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允许销售的商品;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销售的商品。

()  药品、医疗器械类: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学整容中所使用的透明质酸钠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须取得相关资质。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

2)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

3)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常见问题

含玻尿酸成分的涂抹类美容产品可以发布吗?

可以的,但可用于注射的玻尿酸类产品不可以发布。

()  药品、医疗器械类:

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学整容中所使用的透明质酸钠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须取得相关资质。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

2)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

3)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常见问题

含玻尿酸成分的涂抹类美容产品可以发布吗?

可以的,但可用于注射的玻尿酸类产品不可以发布。

()  药品、医疗器械类: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国家公示已查处、农业部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国家认定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国家毒性药品名录》中的有毒中药材,如生川乌等;

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药品。

3)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如隐形眼镜、呼吸机、助听器、注射器等。

4)《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温馨提示

1)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这类药品有国家正规的药品批准文号。

2) 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品,这里药品包装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3)除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 28种有毒中药材外,其余单一的药材可以发布;但多种药材按某种配方制成中药,则这个配好的中药是不可以发布的,包括民间药方、偏方、秘方等。

4)非禁用兽药商品请不要写《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的禁止/废止药品名称。

常见问题

1)自制药品可以发布吗?

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类药品不可以发布。

2)药品批准文号有哪些?

药品批准文号有:国药准字、药准字、药制字、医药产品注册证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OTC标志等。食健字、卫妆准字、消证字、食证字等不属于药品批准文号,此类商品不属于药品。

3)隐形眼镜不允许发布,那隐形眼镜伴侣盒可以发布吗?

单独的隐形眼镜伴侣盒可以发布,但不可以在隐形眼镜盒类商品中出现隐形眼镜信息,如隐形眼镜/美瞳等关键字、带美瞳的美女图片、外链到其他美瞳网页等,不可以出现“片”、“副”、度数等和隐形眼镜相关的信息。

()  药品、医疗器械类:

6.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六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农业部176号、193号公告禁止的兽药目录;

3)《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

温馨提示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2)非禁用兽药商品请不要写《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的禁止/废止药品名称。

    此特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乙太的支持与关注!

                                                                               乙太      

                                                                           2015年12月23日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