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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25 《乙太2015年度招商标准》

第一章 入驻须知
第一条 乙太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二条 乙太有权根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客户申请;同时乙太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资质;乙太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第三条 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 请务必确保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若您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您的公司将被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乙太将不再与您进行合作;
(二) 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运营商、实际店铺经营主体等信息;
(三) 乙太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第二款所列信息,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乙太。
第四条 乙太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亦不接受非中国大陆企业的入驻申请。
第五条 乙太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开店申请(部分类目进口商品除外),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第二章 乙太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旗舰店,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独占性授权,入驻乙太开设的店铺。
(一)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旗舰店;
2、 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
3、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所有者开设的旗舰店;

其中2、3两种类型旗舰店仅限乙太主动邀请入驻。

(二)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乙太旗舰店独占性授权文件的企业。
第七条 专卖店,商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乙太开设的店铺。
(一) 专卖店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经营一个授权销售品牌商品的专卖店;
2、 经营多个授权销售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专卖店;

其中第2点所述类型的专卖店仅限乙太主动邀请入驻。

(二)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除个别类目不得有地域限制,且授权有效期不得早于201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专营店,经营乙太同一经营大类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一个招商大类下专营店只能申请一家。
第三章 乙太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第九条 乙太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乙太2015年度招商资质细则》
第四章 开店入驻限制
第十条 品牌入驻限制:
(一) 与乙太(包括但不限于乙太网、乙太、一淘等)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近似;
(二) 以“网”、“网货”结尾的品牌;
(三)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四)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五)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第十一条 商号(或字号)入驻限制:

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限制入驻:

(一) 与乙太(包括但不限于乙太网、乙太、一淘等)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近似;
(二) 与知名品牌相同的。
第十二条 店铺跨类目经营限制:
(一) 旗舰店、专卖店,
1、 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品牌,可以申请其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所包含的一级类目;
2、 持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品牌,不允许跨乙太经营大类。同一大类下可根据相应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申请乙太一级类目。
(二) 专营店,不允许跨乙太经营大类。
(三) 部分特殊商品允许跨大类经营,详细请参考《乙太允许跨类目经营的商品列表》

乙太经营大类,详细请参考《乙太经营大类一览表》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开多家乙太店铺限制:
(一) 产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
(二) 一个经营大类下专营店只能申请一家。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乙太限制:
(一)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乙太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二) 商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6个月内限制入驻。
第十五条 续签限制:

须在2014年12月20日下午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2014年12月26日下午18时之前完成年费的缴纳及保证金的冻结,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乙太将在2014年12月31日监管店铺并清退出乙太。

第五章 乙太保证金/年费/费率标准
第十六条 保证金:

商家在乙太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商家按照乙太的规则进行经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根据《乙太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乙太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续约商家须在当年续签要求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次年度保证金;新签商家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纳当年度的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店铺性质不同,金额如下:

(一) 品牌旗舰店、专卖店:带有TM商标的10万元,全部为R商标的5万元;
(二) 专营店:带有TM商标的15万元,全部为R商标的10万元;
(三) 特殊类目说明:
1、 卖场型旗舰店,保证金为15万元;
2、 经营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的特殊商品(如水果、进口商品等)的专营店,保证金为15万元;
3、 乙太经营大类“图书音像”,保证金收取方式:旗舰店、专卖店 5万元,专营店 10万元;
4、 乙太经营大类“服务大类”及“电子票务凭证”,保证金1万元;
5、 乙太经营大类“医药”,保证金30万元;
6、 “网游及QQ”、“话费通信“及“旅游”经营大类的保证金为1万元;
7、 乙太经营大类“汽车及配件”下的一级类目“新车/二手车”,保证金10万元。

乙太经营大类包含的一级类目详细请参考《乙太经营大类一览表》

(四) 保证金不足额时,商家需要在15日内补足余额,逾期未补足的乙太将对商家店铺进行监管,直至补足。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费年费(下称“年费”):

商家在乙太经营必须交纳年费,年费金额以一级类目为参照,分为3万元或6万元两档,各一级类目对应的年费标准详见《乙太2015年度各类目技术服务费年费一览表》

续签商家2015年度年费须在2014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商家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2015年度的年费。

(一) 年费返还:

为鼓励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壮大经营规模,乙太将对技术服务费年费有条件地向商家返还。返还方式上参照店铺评分(“DSR”)和年销售额(不包含运费、及“其他”一级类目)两项指标,返还的比例为50%和100%两档。具体标准为:

协议期间(包括期间内到期终止和未到期终止,实际经营期间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准)内DSR平均不低于4.6分;且达到《2015年乙太各类目技术服务费年费一览表》中技术服务费年费金额及各档返还比例对应的年销售额(协议有效期跨自然年的,则非2015年的销售额不包含在年销售额内)。年费返还按照2015年内实际经营期间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乙太统计为准。

年销售额是指:在协议有效期内,商家所有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金额总和。该金额中不含运费,亦不包含因维权、售后等原因导致的失败交易金额。

(二) 年费结算:
1、 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年费。
2、 根据协议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按照实际经营期间,将全年年费返还均摊至自然月,按照实际经营期间来计算具体应当返还的年费。
3、 如商家与乙太的协议有效期起始时间均在2015年内的,则入驻第一个月免当月年费,计算返年费的年销售额则从商家开店第一天开始累计;如商家与乙太的协议有效期跨自然年的,则非2015年的销售额不包含在年销售额内。
4、 年费的返还结算在协议终止后进行。
5、 “新车/二手车”类目,技术服务年费按照商户签署的《乙太服务协议》执行。

非2015年的销售额是“交易成功”状态的时间点不在2015自然年度内的订单金额。

(三) 跨类目入驻:

就高原则,年费按最高金额的类目缴纳;但实际结算按入驻到结算日期,成交额占比最大类目对应的标准返还。

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年费与原有年费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简称“佣金”):

商家在乙太经营需要按照其销售额(不包含运费)的一定百分比(简称“费率”)交纳技术服务费。乙太各类目技术服务费费率标准详见《2015年乙太各类目技术服务费年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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