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24 送货上门服务标准
(2014年10月8日生效)
1、定义:
1.1 送货上门服务,指消费者在乙太平台上购买家装主材类商品时,商家承诺对于其店铺内含有“送货上门”服务的商品,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填写的详细收货地址(以下统称“收货地址”)在商家承诺提供送货上门的区域内,则向消费者提供送货到消费者收货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长途干线运输、同城配送、搬楼)的服务。
1.1.1 长途干线运输,指货物从发货地到消费者收货地级市经由的长途物流运输。
1.1.2 同城配送,指货物经由长途干线运输到达消费者收货地级市后,从地级市的物流点至消费者收货地址的运输。
1.1.3 搬楼,指通过电梯顺利将货物搬运至消费者收货地址,或在货物无法通过电梯顺利送至收货地址且该地址中的楼层在7楼及以下时,通过人工将货物搬至收货地址。
1.2 含有“送货上门”服务的商品:指消费者在购买家装主材类商品时,如同时选择由商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则商家需就该商品向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该商品可称为“含有‘送货上门’服务的商品”。
1.3 按时送货上门服务,指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满足送货上门服务的条件时,向消费者提供自商家发货之日起30天内到货并送货上门的服务。
2、服务流程:
服务类型 |
流程示意 | ||
长途运输 |
同城配送 |
搬楼 | |
送货上门及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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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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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者保障:
商家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需向消费者支付 100元/单的服务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乙太积分形式支付至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乙太账户。
商家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需向消费者支付 50元/单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乙太积分的形式支付至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乙太账户。
商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后,该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和/或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行为,不再属于《乙太规则》中一般违规行为之违背承诺的投诉受理范围。
4、消费者须知:
4.1 商家承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条件如下:
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包含“送货上门”服务;
2)配送者可通过电梯顺利将货物送至收货地址,若无法通过电梯顺利送达,则收货地址的楼层须在7楼及以下;
3)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填写的收货地址在商家承诺提供送货上门的区域内;
4)“送货上门”服务仅限于室内操作,不提供高空作业、吊装等室外作业;
5)消费者收货地址所在建筑物本身及其所在环境允许配送者无需提供除搬运外的其他服务的情况下,即可将货物搬运至收货地址,如入户大门、楼道、电梯等的宽度和高度可以搬运,楼道内无杂物等。
4.2 为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请消费者在确认商家已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后,方在相应的服务单据(是指可证明商家是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单据)上签字确认,签字内容应包含: “已送货上门、消费者(或代理人)签名、签字日期“,若为代理人签名,代理人需有相应授权。一旦签字将视为商家已经提供该服务,并作为商家已提供该服务的有效凭证。若商家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请消费者在相应的服务单据上予以明确说明,以作为商家未提供该服务的凭证。
4.3 若因消费者收货地址中的学校、单位或住宅小区不允许送货人员入内导致无法送货上门的,商家不承担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责任。
4.4 因如下任一特殊情形导致商家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且消费者将此特殊情形反馈至服务单据的,商家不承担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责任:
1)因消费者原因(更改收货地址、地址不详、地址错误、联系不上、拒收、无代收人、要求延期送货等)导致的;
2)收货地址中的学校、单位或住宅小区不允许送货安装人员入内,或收货人指定的代收方的原因导致的;
3)收货地址为机关、单位等机构,而周六、周日和公众节假日不接收货物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他影响配送时间、造成物流配送延误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管制或中断(如天气原因等)、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或政府行为、邮政主管部门政策变化、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大雾、大雨等其他类似事件。
4.5 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时间判断标准:
?1)商家发货的时间以 “我的乙太-已买到的宝贝-物流详情”页面记录的物流公司揽收/揽件时间为准,若该页面未记录揽收/揽件时间的,则以商品发货单据上记录的发货时间为准。
2)到货时间以 “我的乙太-已买到的宝贝-物流详情”页面记录的商品签收时间为准,若该页面未记录签收时间的,则以服务单据(是指一切可证明商家是否提供送货上门并安装服务的单据)上的签收时间为准。
4.6 其他费用协商:
1)配送者无法通过电梯顺利将货物送至收货地址,且收货地址的楼层在8楼及以上的, 8楼至收货地址的搬运费用由消费者与配送者协商,可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协商未果的,则商家无需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2)消费者更改收货地址,且更改后的地址超出商家承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区域,由此导致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和商家或配送者协商,如双方协商未果,则商家无需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3)消费者自接到到货通知之日起的第六日仍表示不能收货的,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4)为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请消费者向配送者索要额外支付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作为费用支出的凭证。
4.7 因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消费者可与配送者预约再次配送的时间。
5、消费者投诉
5.1 商家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和/或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消费者应在交易关闭(因退款成功导致的)后15天内进行投诉。
5.2 消费者投诉商家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应向乙太提供可证明商家拒绝提供、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有效凭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单据、旺旺聊天记录等。
5.3 消费者投诉商家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应向乙太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单、服务单据、旺旺聊天记录等。
5.4 特别说明:
1)未注明是否送货上门的服务单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2)时间不明确的凭证不能作为商家未提供按时送货上门服务的有效证据;
3)当需要参照服务单据进行责任确认时,若该单据上未记录签收时间,则默认商家提供了按时送货上门服务;
4)所有凭证需未经涂改、未有增删等痕迹,否则视为无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