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19 乙太音视频产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2014年9月30日生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发布的“大家电、影音电器、 电脑硬件/显示器/电脑周边、MP3/MP4/iPod/录音笔、3C数码配件、电玩/配件/游戏/攻略、 电子词典/电纸书/文化用品、汽车/用品/配件/改装等”类目下的音频、视频电子设备,产品范围可分类为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普通音视频产品、网络播放音视频产品,以及非CCC强制性的音视频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NCA—01C—017:2010《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产品》
CNCA—07C—031:2007《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GB 8898-201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3837-2012《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YD/T 993-1998《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383-2008《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其有关设备 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CCC范围内的音视频产品检验要求
1.普通音视频产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适用法规/检查依据 |
强制性/推荐性 |
1 |
标志和说明书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CNCA—01C—017:2010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2 |
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 |
强制性 | |
3 |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强制性 | |
4 |
端子 |
强制性 | |
5 |
CCC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强制性 |
6 |
150kHz~30MHz电源端骚扰电压 |
GB 13837-2012 CNCA—01C—017:2010 |
强制性 |
7 |
30MHz~300MHz骚扰功率 |
强制性 | |
8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GB/T 9383-2008 |
推荐性 |
2.网络播放音视频产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适用法规/检查依据 |
强制性/推荐性 |
1 |
标记和说明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CNCA—07C—031:2007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2 |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
强制性 | |
3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
强制性 | |
4 |
防火 |
强制性 | |
5 |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
强制性 | |
6 |
抗电强度 |
强制性 | |
7 |
CCC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强制性 |
8 |
150kHz~30MHz电源端骚扰电压 |
GB 9254-2008 CNCA—07C—031:2007 |
强制性 |
9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GB/T17618-1998 |
推荐性 |
(二)非CCC范围内的音视频产品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适用法规/检查依据 |
强制性/推荐性 |
1 |
标志和说明书 |
GB 8898-2011 |
推荐性 |
2 |
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 |
推荐性 | |
3 |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推荐性 | |
4 |
端子 |
推荐性 | |
5 |
150kHz~30MHz电源端骚扰电压 |
GB 13837-2012 |
推荐性 |
6 |
30MHz~300MHz骚扰功率 |
推荐性 | |
7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GB/T 9383-2008 |
推荐性 |
第六条【判定方法】
6.1判定总则
产品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6.1.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要求判定。
6.1.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1.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6.2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6.3质量判定结论
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果项目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各单项判定的结果一项 “不符合”,检验结论也为“不符合”;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符合”。各单项判定的结果有任何一个“不符合”,则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所有单项判定的结果均为“符合”,则检验结论为“符合”。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 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