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14 乙太汽车内饰材料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发布的各种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安全座椅套、靠背垫、座垫、腰枕、头枕(颈枕)、方向盘套、仪表盘垫、擦车手套、安全带套、脚垫、地胶、箱垫、防护垫、车衣、地毯、装饰用化纤制品、装饰用毛皮制品等汽车内饰材料。
第二条 【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1. 产品质量(除标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 测 方 法 |
1 |
甲醛含量/(mg/kg) |
GB 18401或 GB 20400 |
强制性 |
GB/T 2912.1或GB/T 19941 |
2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mg/kg) |
GB 18401 或 GB 20400 |
强制性 |
GB/T 17592 或GB/T 19942 |
3 |
原料要求注1 |
GB 18383 |
强制性 |
GB 18383 |
4 |
燃烧性能/mm/min |
GB 8410 |
强制性 |
GB 8401 |
5 |
纤维成分含量注2/% |
GB/T 29862 |
推荐性 |
FZ/T 01057 GB/T 2910 GB/T 2911等 |
6 |
材质鉴定注3 |
参照QB/T2262或实验室内部方法 |
推荐性 |
参照QB/T2262或实验室内部方法 |
注1:有絮用纤维填充物的产品(除羽绒)必须测试原料要求;绳带不得使用废旧回收原料。 注2:纤维含量项目只测试纺织产品; 注3:材质鉴定只测试皮革、毛革、毛皮或人造革类产品。 |
(二)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内饰材料标识标志按照表2要求进行检验及判定。
表2汽车内饰材料标识标志要求
序号 |
项目 |
检验要求 |
1 |
生产厂厂名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厂名 |
2 |
生产厂厂址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厂址 |
3 |
产品名称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 |
4 |
其他 |
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
注:序号1、2、3检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三)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所有项目检验原则上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如果样品不足试样数量可降低要求。
第六条 【判定原则】
1. 判定总则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标准及明示标准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当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外的明示标准时,按其明示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 纤维含量及材质鉴定
(1)纤维成分含量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纤维含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判定合格:偏差10%以内;严重不符:偏差超过为10%,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完全不符: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2) 材质鉴定的判定原则
材质鉴定以乙太平台宝贝页面描述或实物标识描述(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描述为辅)为基准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为例,其他动物参照此要求判定):
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完全全不符。
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严重不符;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完全不符;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牛皮”、“真皮”、“二层牛皮”,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严重不符。
当产品含有皮革、毛革、毛皮、人造革及其他材质共同构成,仅针对皮革、毛革、毛皮或人造革部分进行检验和判定。
3. 标识标志判定原则
表2中生产厂厂名、生产厂厂址、产品名称中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判定不合格;三项都合格时,判定合格。 4. 综合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签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 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