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11 乙太墙壁开关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基础建材、五金/工具、电子/电工、家装主材”类目下发布的家用墙壁开关(电子开关、遥控开关、延时开关除外)。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符合“3C认证”要求,墙壁开关应符合《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CNCA-01C-004:2011)。
2、GB 16915.1-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产品检验要求及判定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1 |
标志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2 |
防触电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3 |
耐老化、开关外壳提供的防护和防潮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4 |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5 |
温升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6 |
通断能力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7 |
耐热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8 |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密封胶距离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9 |
绝缘材料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
GB 16915.1-2003 |
强制性 |
GB 16915.1-2003 |
1、标志
根据GB 16915.1-2003第8章检查标志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清晰耐久等,检查产品是否施加CCC标志,对应的CCC证书是否有效。
2、防触电
根据GB 16915.1-2003第10章检查使用试验指施加75N力检查墙壁开关带电部件的可触及性,检查可触及金属部件与带电部件的绝缘情况。
3、耐老化、开关外壳提供的防护和防潮
依据GB 16915.1-2008第15章考核绝缘材料在正常使用的耐老化、耐潮情况,将产品置于老化箱70℃存放168h,置于温湿度箱93±2%RH 40±2℃存放48h。
4、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根据GB 16915.1-2008第16章检查开关的绝缘耐受情况,依据表14所示,对规定的部件进行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试验,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5MΩ,进行电气强度试验时不得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
5、温升
根据GB 16915.1-2008第17章考核墙壁开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载流部件的载流能力。测得的端子温升不得超过45K。对装有信号灯的开关,还应考核可触及表面的温升。
6、分断能力
根据GB 16915.1-2008第18章考核墙壁开关在正常使用时分断电流的能力。开关应以1.1倍额定电压和1.25倍额定电流进行200次通断操作,此外,还要用进行能够产品1.2倍额定电流的200次钨丝灯负载的通断操作。试验期间不应出现持续闪弧,试验后不应出现影响后续使用的损坏。
7、耐热
根据GB 16915.1-2008第21章考核绝缘材料的耐热情况,将产品置于高温箱100℃存放1h,试样不应出现会不利于继续使用的变化。对将载流部件和接地部件固定在位的绝缘材料进行125℃球压试验,对其它绝缘材料进行70℃或40℃+温升试验所测最高温升(两者取高者)球压试验,测得压痕之间不得超过2mm。
8、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密封胶距离
根据GB 16915.1-2008第23章进行量测,测量部位和限值见表20。
9、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
根据GB 16915.1-2008第24章考核绝缘材料的耐燃性。对将载流部件和接地部件保持在位所必需的绝缘材料,进行850℃灼热丝试验;其余绝缘材料进行650℃灼热丝试验。
第六条【产品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标记和说明判定原则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 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 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