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05 乙太布艺软饰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域名为yt333.com)发布的布艺软饰产品;产品范围包括靠垫、抱枕、十字绣、窗帘、地毯、地垫、挂毯、壁毯、窗帘、纺织面料、防尘罩、沙发套、坐垫、靠椅、沙发垫、餐桌布艺等纺织产品、皮革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验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
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除标识)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1. 纺织类家居软饰产品质量检验项目(除标识)见表1。
表1纺织类家居软饰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 测 方 法 |
1 |
甲醛含量/(mg/kg)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2912.1 |
2 |
pH值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7573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17592 |
4 |
耐水色牢度/级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5713 |
5 |
耐汗渍色牢度/级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3922 |
6 |
耐干摩擦色牢度/级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3920 |
7 |
耐唾液色牢度/级注:2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T 5713 |
8 |
异味 |
GB 18401 |
强制性 |
GB 18401 |
9 |
原料要求注3 |
GB 18383 |
强制性 |
GB 18383 |
10 |
卫生要求 |
GB 18383 |
强制性 |
GB 18383 |
11 |
纤维成分含量/% |
GB/T 29862 |
推荐性 |
FZ/T 01057 GB/T 2910 |
12 |
耐摩擦色牢度/级 |
GB/T 11746 GB/T 14252 GB/T 26850 |
推荐性 |
GB/T 3920 |
13 |
耐燃性:水平法(片剂)/mm |
GB/T 11746 GB/T 14252 |
推荐性 |
GB/T 11049 |
14 |
燃烧性能注5 |
GB/T 17591 |
推荐性 |
GB/T 5455 |
注1:序号1-8项仅考核GB 18401范围内的纺织产品,地毯等产品不需要检验序号1-8项目。 注2:唾液色牢度只考核婴幼儿用品。 注3:絮用纤维制品(除羽绒)必须检验原料要求和卫生要求。 注4:序号12考核簇绒地毯、机织地毯、浴室地毯;序号13考核簇绒地毯、机织地毯。 注5:声称有阻燃特性的织物必须满足该要求:如有明示等级和要求,按照明示的等级及要求检验;如无特殊描述,按照洗前B2级进行检验和判定。 |
2. 皮革、人造革类家居软饰产品质量检验项目(除标识)见表2。
表2皮革、人造革类家居软饰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 测 方 法 |
1 |
甲醛含量/(mg/kg) |
GB 20400 |
强制性 |
GB/T 19941 |
2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
GB 20400 |
强制性 |
GB/T 19942 |
3 |
材质鉴定 |
参照QB/T 2262、QB/T 1261 |
强制性 |
参照QB/T 2262、QB/T 1261或实验室内部方法 |
注:序号1-2只考核皮革或毛皮产品;序号3考核皮革、毛皮、人造革、合成革类产品。 |
(二)产品标识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1.纺织品产品标识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见表3.
表3产品标识质量检查项目及分类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测方法标准 |
不合格程度分类 | |
Ⅰ类a |
Ⅱ类b | |||
1 |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
外观目测 |
● |
● |
2 |
产品名称 |
|
● | |
3 |
产品号型(规格) |
外观目测 |
|
● |
4 |
纤维成分及含量 |
● |
| |
5 |
维护/洗涤方法 |
|
● | |
6 |
使用/贮藏要求说明(可在需要时应用) |
外观目测 |
|
● |
7 |
产品标准编号 |
● |
● | |
8 |
产品安全类别 |
● |
● | |
注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纤维成分及含量只有Ⅰ类不合格,该项不合格时直接判断标识标志不合格。 注2:如产品无特殊需求时,序号6内容不作考核。 注3: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注4:本表仅考核GB 5296.4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座椅、沙发、床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不需要满足该表要求;国家无产品标准的产品参照表4进行判定。 注5:除上述列举的检查项目外,GB 5296.4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产品标识标志最低要求.
地毯等有产品标准(标识不按照GB 5296.4规定执行)的商品,标识标志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明示企业标准、该产品无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满足产品标识标志的最低要求,产品标识标志最低要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产品标识标志最低要求
序号 |
项目 |
检验要求 |
1 |
生产厂厂名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厂名 |
2 |
生产厂厂址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厂址 |
3 |
产品名称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 |
(三) 取样部位及方法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当纺织产品较复杂时,有面料、里料、填充物、花边等组织结构时,成分按照GB/T 2986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即大于整件产品表面积15%的部位必须检验(标准有要求的特殊产品除外);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只检验主要部位或者风险最大的部位即可,甲醛含量可组合取样,结果取最高值。
如果是多件套,多件套材质相同,除标识外的其他项目只检验其中一个单品即可。
(四)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B/T 17592-2011中6.1规定的方法。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2.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第六条【判定原则】
1.纺织品纤维成分含量的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纤维含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判定合格:偏差10%以内;严重不符:偏差超过为10%,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完全不符: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2.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纺织类产品标识判定原则:当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3项以下(包括3项)Ⅱ类检查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地毯等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标识标志判定原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纤维类型及含量、执行标准编号为主要项目。主要项目全部合格,次要项目不合格数量不超过3项(包含3项),判定标识标志合格;否则,判定标识标志不合格。
采用产品标识标志最低要求判定原则:有一项判定不符合即判定不合格。
3.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如床上用品、鞋类等)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4.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 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验。
2. 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 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如不支付则不复检。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验;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