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15 乙太户外服装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yt333.com(乙太)(域名为yt333.com)发布的户外服装产品;产品范围包括户外/登山/野营/旅行用品一级类目下的冲锋衣裤、速干衣裤、抓绒/软壳衣裤、滑雪服、羽绒服、保暖棉服、户外休闲衣裤等各种户外服装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标识,成分含量必须测试;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1295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GB/T 14272羽绒服装
GB/T 12703.1纺织品静电测试方法
GB/T 18830纺织品 防紫外性能的评定
GB/T 4744纺织织物 抗渗水性测定 静水压试验
GB/T 21655.1纺织品 吸湿速干性的评定 第1部分 单项组合试验法
FZ/T 73022针织保暖内衣
GB/T 29862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81010风衣
FZ/T 73020针织休闲服装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
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1、内在质量要求见表1
表1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
检测项目 |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测方 法标准 |
备注 |
1 |
甲醛含量 |
GB18401 |
强制性 |
GB/T2912.1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2 |
pH值 |
GB18401 |
强制性 |
GB/T7573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3 |
异味 |
GB18401 |
强制性 |
GB18401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4 |
可分解致癌 芳香胺染料 |
GB18401 |
强制性 |
GB/T17592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5 |
耐水色牢度 |
GB18401 |
强制性 |
GB/T5713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6 |
耐汗渍色牢度 |
GB18401 |
强制性 |
GBT3922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18401 |
强制性 |
GB/T3920 |
强制性标准规定 |
8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 |
强制性 |
GB/T2910等 |
国家强制规定,吊牌及洗水标需要注明成分 |
9 |
防紫外线* |
GB/T18830 |
推荐性 |
GB/T18830 |
针对有此功能的服装 |
10 |
防静电* |
GB/T12703.1 |
推荐性 |
GB/T12703.1 |
针对有此功能的服装 |
11 |
拒水性* |
GB/T21295 |
推荐性 |
GB/T4745 |
针对有此功能的服装 |
12 |
燃烧性能* |
GB/T21295或 GB/T 17591 |
推荐性 |
GB/T14644 或 GB/T 5455 |
针对有此功能的服装 |
13 |
羽绒种类、含绒量 |
GB/T 14272 |
推荐性 |
GB/T 14272 |
针对含羽绒的服装 |
14 |
充绒量 |
GB/T 14272 |
推荐性 |
GB/T 14272 |
针对含羽绒的服装 |
15 |
静水压* |
/ |
推荐性 |
GB/T4744 |
针对有防水功能的服装 |
16 |
透湿率* |
GB/T21295 |
推荐性 |
GB/T12704 |
针对有透湿气性能的服装 |
17 |
吸水率* |
GB/T21655.1 |
推荐性 |
GB/T21655.1 |
针对吸湿性能的服装 |
18 |
滴水扩散时间* |
GB/T21655.1 |
推荐性 |
GB/T21655.1 |
针对吸湿性能的服装 |
19 |
芯吸高度* |
GB/T21655.1 |
推荐性 |
GB/T21655.1 |
针对吸湿性能的服装 |
20 |
蒸发速率* |
GB/T21655.1 |
推荐性 |
GB/T21655.1 |
针对速干性能的服装 |
21 |
透湿量* |
GB/T21655.1 |
推荐性 |
GB/T21655.1 |
针对速干性能的服装 |
22 |
透气性* |
FZ/T 73022 |
推荐性 |
GB/T5453 |
针对保暖内衣产品 |
23 |
保温性能* |
FZ/T 73022或 GB/T 21295 |
推荐性 |
GB/T 11048 |
针对保暖内衣、保暖服装 |
24 |
水洗后尺寸变化率 |
相应产品标准 |
推荐性 |
GB/T 8628-8630 |
|
注1:标*的为功能性项目,依据产品页面描述进行检验,有明示相关功能则按照本表相应标准检验及判定; 注2:如产品同时为羽绒服装,加做含绒量、充绒量; 注3:燃烧性能梭织产品按照GB/T 21295检验及判定,针织类产品按照GB/T 17591检验及判定; 注4:保温性能针织产品按照FZ/T 73022检验及判定,梭织产品按照GB/T 21295检验及判定。 |
2、标识检验及判定要求见表2
表2标识检验及判定要求
序 号 |
检查项目 |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标准 |
不合格程度分类 | |
---|---|---|---|---|---|---|
Ⅰ类a |
Ⅱ类b | |||||
1 |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
GB 5296.4 |
强制性 |
外观目测 |
● |
● |
2 |
产品名称 |
|
● | |||
3 |
产品号型(规格) |
GB 5296.4 |
强制性 |
外观目测 |
|
● |
4 |
纤维成分及含量 |
● |
| |||
5 |
维护/洗涤方法 |
|
● | |||
6 |
使用/贮藏要求说明(可在需要时应用) |
GB 5296.4 |
强制性 |
外观目测 |
|
● |
7 |
产品标准编号 |
● |
● | |||
8 |
产品安全类别 |
● |
● | |||
注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纤维成分及含量只有Ⅰ类不合格,该项不合格时直接判断标识标志不合格。 注2:因GB/T 1335标准中服装号型系列不能满足产品需要时,企业根据该标准号型系列规定而推定的服装号型宜按“符合”判定。 注3:如产品无特殊需求时,序号6内容不作考核。 注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
(二)检测要求
当产品较复杂时,有面料、里料、填充物、配料等组织结构时,成分按照GB/T 2986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即大于整件产品表面积15%的部位必须检验;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只检验主要部位或者风险最大的部位即可,甲醛含量可组合取样,结果出最高值。
如果有产品有内外件或多件组合的,耐久性标签必须分件标注;如果单个产品可分别销售的吊牌必须单独标 注;如果一个包装并且组合销售,可以只有一个吊牌。
色牢度检测采用单纤维贴衬。
第六条【判定原则】
1. 纤维成分含量的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纤维含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判定合格:偏差10%以内;严重不符:偏差超过为10%,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完全不符: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2. 羽绒服装中羽绒种类、含绒量(或绒子含量),充绒量的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含绒量(绒子含量)或充绒量为标称值(以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标注为辅)。标称值中羽绒种类为鹅绒(白鹅绒、灰鹅绒),鸭毛绒含量超标判定羽绒种类严重不符;标称值中羽绒种类为白绒(白鹅绒、白鸭绒),异色毛绒含量超标判定羽绒种类为严重不符。
含绒量(或绒子含量)以标称值为基准,允差-10%以内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严重不符(只考核负偏差,正偏差判定合格)。
充绒量以标称值为基准,允差-10%以内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严重不符(只考核负偏差,正偏差判定合格)。
3.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3项以下(包括3项)Ⅱ类检查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4. 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如皮革制品),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如皮革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如家纺、内衣、户外服装等)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5. 功能性项目判定原则
产品有明示相关功能,按照表1要求进行检验及判定相关功能性项目。如功能性描述有明示等级和要求,按照明示的等级及要求测试;如无特殊描述,按照对应标准要求的最低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6.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 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 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 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