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30 乙太鞋类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发布的鞋类产品;产品范围包括皮鞋、皮凉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布鞋、带衬里PVC庭院鞋、工艺鞋、橡塑冷粘鞋、休闲鞋、旅游鞋、普通运动鞋、轻便胶鞋、布面童胶鞋、注塑鞋、橡塑凉、拖鞋、儿童皮凉鞋、拖鞋、雪地靴等各种鞋类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QB/T 2673 鞋类产品标识
HG/T 2403 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GB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002 皮鞋
GB/T 22756皮凉鞋
QB/T 2880 儿童皮鞋
QB/T 4331儿童旅游鞋
QB/T 4329布鞋
QB/T 4330带衬里PVC庭院鞋
QB/T 4332工艺鞋
HG/T 3085橡塑冷粘鞋
QB/T 2955 休闲鞋
GB/T 15107旅游鞋
HG/T 2017 普通运动鞋
HG/T 2018 轻便胶鞋
GB 25036 布面童胶鞋
HG/T 3084 注塑鞋
HG/T 3086 橡塑凉、拖鞋
QB/T 2977 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拖鞋和凉鞋
QB/T 4546 儿童皮凉鞋
QB/T 4552 拖鞋
QB/T 4556 雪地靴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材质为皮革(包括剖层革、移膜革、绒面革等)的鞋类产品检验项目为:标识(标志、标签)、材质鉴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物理机械性能。
材质为人造革、合成革、纺织品的鞋类产品检验项目为:标识(标志、标签)、物理机械性能、材质鉴定(或人工皮革鉴别、纤维含量)。布面童胶鞋、儿童旅游鞋、带衬里PVC庭院鞋、布鞋、工艺鞋、儿童皮凉鞋、雪地靴、拖鞋加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甲醛含量。各类产品的物理机械性能测试项目如表1所示:
表1各类产品对应测试的物理机械性能
序号 |
产品名称 |
对应的产品标准 |
对应物理机械性能 | |
---|---|---|---|---|
1 |
皮鞋 |
QB/T 1002 |
帮底剥离强度 | |
成鞋耐折性能 | ||||
外底耐磨性能 | ||||
鞋跟结合力 | ||||
2 |
休闲鞋 |
QB/T 2955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剥离性能 | ||||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
3 |
旅游鞋 |
GB/T 15107 |
帮底剥离强度 |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外底与外中底粘着强度 | ||||
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 ||||
4 |
皮凉鞋 |
GB/T 22756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剥离强度 | ||||
鞋跟硬度 | ||||
鞋跟结合力 | ||||
5 |
儿童皮鞋 |
QB/T 2880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剥离强度 | ||||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
6 |
儿童旅游鞋 |
QB/T 4331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剥离强度 | ||||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
7 |
布鞋 |
QB/T 4329 |
成鞋耐折性能 | |
外底耐磨性能 | ||||
帮底剥离强度 |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
8 |
带衬里PVC庭院鞋 |
QB/T 4330 |
拉伸强度 | |
拉断伸长率 | ||||
耐折性能 | ||||
9 |
工艺鞋 |
QB/T 4332 |
成鞋耐折性能 | |
外底耐磨性能 | ||||
帮底剥离强度 |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
10 |
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拖鞋和凉鞋 |
QB/T 2977 |
鞋底拉伸强度 | |
粘合强度 | ||||
硬度 | ||||
11 |
布面童胶鞋 |
GB 25036 |
拉伸强度 | |
拉断伸长率 | ||||
磨耗量 | ||||
硬度 | ||||
粘附强度 | ||||
12 |
普通运动鞋 |
HG/T 2017 |
拉伸强度 | |
拉断伸长率 | ||||
磨耗量 | ||||
硬度 | ||||
粘附强度 | ||||
13 |
橡塑冷粘鞋 |
HG/T 3085 |
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实心底) | |
硬度(绍尔A)(实心底) | ||||
密度(实心底) | ||||
磨耗量(实心底) | ||||
压缩变形(微孔底) | ||||
视密度(微孔底) | ||||
硬度(阿斯卡C)(微孔底) | ||||
整鞋屈挠性能(4万次) | ||||
帮底粘合强度 | ||||
耐黄变性能 | ||||
外底防滑性能(静态摩擦系数) | ||||
14 |
轻便胶鞋 |
HG/T 2018 |
拉伸强度 | |
拉断伸长率 | ||||
磨耗量 | ||||
硬度 | ||||
粘附强度 | ||||
15 |
橡塑凉、拖鞋 |
HG/T 3086 |
橡胶底 |
拉伸强度 |
拉断伸长率 | ||||
磨耗量 | ||||
硬度 | ||||
粘合强度 | ||||
微孔底 |
压缩变形 | |||
视密度 | ||||
粘合强度 | ||||
16 |
注塑鞋 |
HG/T 3084 |
成鞋耐折性能 | |
17 |
儿童皮凉鞋 |
QB/T 4546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帮底剥离强度 | ||||
绑带拉出强度(绑带拔出力) | ||||
衬里和內垫摩擦色牢度 | ||||
18 |
拖鞋 |
QB/T 4552 |
帮底剥离强度 | |
帮带拔出力 | ||||
耐磨性能 | ||||
19 |
雪地靴 |
QB/T 4556 |
帮底剥离强度 | |
耐折性能 | ||||
耐磨性能 | ||||
衬里和內垫摩擦色牢度 | ||||
防寒性能 | ||||
防滑性能 | ||||
20 |
其他鞋类 |
以上执行标准除外 |
耐磨性能 | |
耐折性能 |
2、产品标签检验项目及分类
根据不同的产品,选用不同的标准判定标识(标志、标签),具体如表2所示.
表2检验产品标识(标志、标签)的依据
判定依据 |
对应的产品标准 |
产品名称 |
---|---|---|
QB/T 2673《鞋类产品标识》 |
QB/T 2880-2007 |
儿童皮鞋 |
QB/T 2955-2008 |
休闲鞋 | |
GB/T 22756-2008 |
皮凉鞋 | |
QB/T 4331-2012 |
儿童旅游鞋 | |
QB/T 4329-2012 |
布鞋 | |
QB/T 4330-2012 |
带衬里PVC庭院鞋 | |
QB/T 15107-2013 |
旅游鞋 | |
QB/T 4552-2013 |
拖鞋 | |
QB/T 4556-2013 |
雪地靴 | |
QB T 4546-2013 |
儿童皮凉鞋 | |
QB/T 4332-2012 |
工艺鞋 | |
按照产品标准要求 |
QB/T 1002-2005 |
皮鞋 |
QB/T 2977-2008 |
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拖鞋和凉鞋 | |
按照HG/T 2403-2007《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
GB 25036-2010 |
布面童胶鞋 |
HG/T 2017-2011 |
普通运动鞋 | |
HG/T 2018-2003 |
轻便胶鞋 | |
HG/T 3086-2011 |
橡塑凉、拖鞋 | |
HG/T 3085-2011 |
橡塑冷粘鞋 | |
HG/T 3084-2010 |
注塑鞋 | |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 |
以上执行标准除外 |
其他鞋类产品 |
按照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要求的标识检验项目
表3 QB/T 2673-2013检验项目
标注位置 |
序号 |
检验项目(要素) |
标准要求 |
---|---|---|---|
鞋子上 |
1 |
商标或企业名称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 |
2 |
货号 |
企业内部的货号、批号或款号等 | |
3 |
鞋号 |
按GB/T3293.1规定 | |
内包装(吊牌或鞋盒) |
1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理商)名称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
2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理商)地址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详细通讯地址 | |
3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理商)联系电话 |
应标注企业联系电话 | |
4 |
产地 |
应标注为该双鞋制成品的地点,国内具体到省市,国外具体到国家或地区 | |
5 |
产品名称 |
由使用对象加最终用途或功用构成 | |
6 |
材质 |
应标注材料的名称 | |
7 |
鞋号 |
按GB/T 3293.1-1998规定。 | |
8 |
三包规定 |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产品质量特性,明确包修、包换、包退的具体条款和三包期限 | |
9 |
执行标准编号 |
正确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 | |
10 |
质量等级 |
标注产品划分的等级 | |
11 |
生产日期 |
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顺序标注 | |
12 |
颜色 |
应标注帮面的主体颜色 | |
13 |
货号 |
按产品的批次标注货号 | |
备注 |
1、商标(或企业名称)、货号、鞋号要求鞋上必须要标注,鞋号在鞋上和内包装(鞋盒或吊牌)上都必须标注。 2、同一要素内容应一致 |
按照HG/T 2403-2007要求的标识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HG/T 2403-2007标识检验项目
标注位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要求 |
---|---|---|---|
鞋子上 |
1 |
商标持有者名称或制造者名称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
2 |
鞋号(型) |
按GB/T3293.1-1998规定 | |
3 |
商标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 | |
内包装(吊牌或鞋盒) |
1 |
品名(产品名称) |
应按产品的真实属性标拄 |
2 |
鞋号(型) |
按GB/T 3293.1-1998规定。 | |
3 |
商标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 | |
4 |
执行标准编号 |
正确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 | |
5 |
质量等级 |
按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标注产品等级 | |
6 |
色别 |
按产品的实际标注颜色 | |
7 |
商标持有者名称和制造商名称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 |
8 |
商标持有者名称和制造商地址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详细通讯地址 | |
9 |
商标持有者名称和制造商邮政编码 |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详细邮政编码 | |
10 |
进口鞋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及代理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邮编 |
如实标注产品原产地或地区名及代理商或经销商基本信息。 | |
备注 |
1.检验项目前三项鞋上一定要有,鞋号和商标鞋和内包装(鞋盒或标签)上都要有。 2.注塑鞋还应注明鞋底和帮面材料名称 |
QB/T 1002-2005、QB/T 2977-2008等标准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判定标志标签项目。
(二)取样部位及方法
1. 材质鉴定的测试部位
材质鉴定测试的部位:帮面材料、内里或鞋垫的主体材质。如果帮面(或内里、鞋垫等)有多种材质,分别测试每个部位的材质。纺织品根据声称情况进行测试成分含量;如声称为“纺织品”或“织物”、则不测试材质。
2. 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测试部位
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只测试帮面材料或内里、鞋垫的主体材质,只测试其中一个部位(或颜色)即可。
(三)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产品内包装(吊牌或鞋盒)明示了单一准确的鞋类产品标准,按明示的产品标准检验。如明示的产品标准不规范,按照正确的标准进行检验。例如:明示QB 1002-2012,按照QB/T 1002-2005进行检验物理项目;明示QB/T 2995-2008,按照QB/T 2955-2008进行检验。
2.内包装上明示为多个产品标准,如产品标签明示多个产品标准,选择其中一个推定合适的产品标准进行测试。
3.如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或者明示产品标准标注有误,或者产品标准不明确(未勾选),或非鞋类产品标准,取消物理机械性能测试,标志标签按照QB/T 2673《鞋类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4.如乙太平台宝贝页面描述的帮面材质为皮革(真皮材质),收到的实物经鉴定后帮面主体材料为纺织品,测试成分含量,材质判定完全不符。
5.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测试方法按照GB 20400或者产品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6.内包装标注了单一产品标准但该标准已被新修订标准代替的,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
第六条【判定原则】
1. 标识(标志、标签)的判定原则
标识(标志、标签)项目中厂址、厂名、采用标准、帮面主体材料(HG/T 2403-2007、QB/T 2977-2008标准除外)为主要项目,其余为次要项目。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次要项目中不符合项累计不超过五项,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标注的执行标准被新标准代替情况下执行标准判定原则:有标注生产日期并且新标准实施一年以上,生产日期为新标准实施前判定采用标准合格;生产日期为新标准实施后判定采用标准不合格。无标注生产日期,新标准实施一年以内判定采用标准合格;新标准实施一年以上判定采用标准不合格。新标准实施一年以内,标注旧标准统一判定采用标准合格。
2. 材质鉴定的判定原则
材质鉴定以乙太平台宝贝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描述为辅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皮革为例):
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完全不符。
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严重不符;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完全不符;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牛皮”、“真皮”、“二层牛皮”,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严重不符。
标注“牛皮革”、“二层牛皮革”等,检验结果为羊皮革,判定为完全不符。
当材质一部分符合要求,另一部分严重不符或者完全不符时,按照以下规则判定:面积含有30%以上面积严重不符或完全不符,判定严重不符;否则,判定合格。
3. 物理机械性能判定原则
物理机械性能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4. 综合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 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 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 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