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招商规则
问答 论坛 微博
无标题文档

发布时间:2013-12-20 乙太箱包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发布的各种日常生活用的具有盛物功能的背提包产品;yt333.com(乙太)(域名为yt333.com)

产品范围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具有装放携带衣物功能,配有走轮、拉杆的旅行箱、旅行包产品。

产品范围产品范围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票夹产品,特殊用途的背提包,如手包、化妆包、斜跨式票夹可参照使用;

产品范围产品范围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具有存放公文、资料功能的公事包产品。

第二条 【抽样方法】

()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仓库中商品抽检。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17592-201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QB/T 1333-2010    背提包

QB/T 1619-2006    票夹

QB/T 2155-2010    旅行箱包

QB/T 2277-1996    公事包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1.材料为皮革(包括剖层革、移膜革、绒面革等)的箱包类产品检验项目为:标识(标志、标签)材质鉴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物理机械性能

2.材料为人造革、合成革包类产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不需要做检测。

3.料为纺织品包类产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材质不需要做检测。

背提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标签

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名称

QB/T 1333-2010

7.1.1条,

7.2

A

检样

检验项目要素:生产单位地址、等级、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联系电话、规格(型号)、货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B类不合格类别判定;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名称、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主体材质(面料)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A类不合格类别判定。

 

2

生产单位地址

B

 

3

商标

A

 

4

等级

B

 

5

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

B

 

6

联系电话

B

 

7

产品名称

A

 

8

产品标准号

A

 

9

规格(型号)

B

 

 

10

货号

B

 

11

主体材质(面料)

A

 

12

标识

QB/T 1333-2010

4.4

A

 检样

/

 

13

振荡冲击性能

QB/T 1333-2010

4.5.2

 

 

A

 

备样

/

 

14

缝合强度

QB/T 1333-2010

4.5.3

A

备样

/

 

15

拉链耐用度

A

备样

/

 

16

摩擦色牢度

干擦

A

检样

1.在背提包大面、包盖上分别取样,检验沾色牢度。前大面、后大面、包盖为相同材料时,从后大面取样、测试。前大面、后大面、包盖为不同材料时,分别取样、测试。前大面、包盖为相同材料时,从前大面或包盖取样、测试。

 

17

湿擦

 

A

 

18

游离甲醛

QB/T 1333-2010

4.1.1

A

检样

1.皮革、再生革类材料按GB 20400-2006标准检验;

2.织物类材料按GB/T 2912.1-2009GB/T 17592-2011标准检验;

3.1只背提包主要材料面上取样试验,按QB/T1333-2010标准表1要求进行判定。

4.其他材料的面料不测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19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A

 
               

 

2旅行箱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标签

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名称

QB/T 2155-2010

7.1.1条,

7.2

A

检样

生产单位地址、等级、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联系电话、规格(型号)、货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B类不合格类别判定;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主体材质(面料)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A类不合格类别判定。

2

生产单位地址

B

3

等级

B

4

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

B

5

联系电话

B

6

产品名称

A

7

产品标准号

A

8

规格(型号)

B

9

货号

B

10

主体材质(面料)

A

11

标识

QB/T 2155-2010

4.4

A

检样

/

12

拉杆耐疲劳性能

QB/T 2155-2010

4.5.3

A

备样

/

13

行走性能

QB/T 2155-2010

4.5.2

A

备样

/

14

振荡冲击性能

QB/T 2155-2010

4.5.4

A

备样

/

15

耐冲击性能

QB/T 2155-2010

4.5.5

A

备样

/

16

硬箱箱体耐静压性能

QB/T 2155-2010

4.5.6

A

备样

硬箱

17

硬箱箱面耐落球冲击性能

QB/T 2155-2010

4.5.7

A

备样

硬箱

18

优等品硬箱滚动冲击性能

QB/T 2155-2010

4.5.8

A

备样

优等品硬箱

19

拉链平拉强力

QB/T 2155-2010

4.5.9

A

备样

/

20

缝合强度

QB/T 2155-2010

4.5.10

A

备样

软箱、旅行包

21

箱(包)锁

保密性

QB/T 2155-2010

4.5.12

A

备样

 

耐用度

A

22

旅行包面料摩擦色牢度

干擦

QB/T 2155-2010

4.5.14

A

检样

旅行包测试,其他箱类不测试

23

湿擦

A

24

游离甲醛

QB/T 2155-2010

4.2.1

A

检样

1.皮革、再生革类材料按GB 20400-2006标准检验;

2.织物类材料按GB/T 2912.1-2009GB/T 17592-2011标准检验;

3.其他材料的面料不测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25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QB/T 2155-2010

4.2.1

A

检样

               
                 

注:按照表中的项目顺序对抽查产品检验时,如果检测过程中因一项参数不合格无法进行下个参数检测时,则停止后续试验,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3票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标签

产品名称

QB/T 1619-2006

8.1条,

8.2

A

检样

检验项目要素:货号、颜色、产地、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B类不合格类别判定;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材质(面料)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A类不合格类别判定。

2

货号

B

3

颜色

B

4

材质(面料)

A

5

产地

B

6

产品标准编号

A

7

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

B

8

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

A

9

联系电话

B

10

生产日期

B

11

摩擦色牢度

干擦

QB/T 1619-2006

5.1.1

A

检样或备样

当检样不具备检测条件时,采用备样复验。

12

湿擦

A

13

拉链耐用度

QB/T 1619-2006

5.1.3

A

备样

/

14

游离甲醛

GB 20400-2006

A

检样

当材质为皮革、再生革类时,按GB 20400-2006标准检验;

15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A

检样

  4公事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QB/T 2277-1996

8.1.1

B

检样

检验项目要素:生产单位地址、产品合格证或检验章、生产单位联系电话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B类不合格类别判定;生产单位名称、执行标准未标注或标注错误,按照A类不合格类别判定。

执行标准

B

产品合格证或检验章

B

生产单位联系电话

B

一般使用

说明

B

商标

QB/T 2277-1996

5.2.13

B

备样

/

15

商标

QB/T 2277-1996

5.2.13

B

备样

/

16

负重

QB/T 2277-1996

5.3.1

A

备样

/

18

拉链拉合轻滑度

QB/T 2277-1996

5.3.3

A

备样

/

19

皮革表面颜色摩擦色牢度

QB/T 2277-1996

5.3.4

A

检样或备样

/

20

游离甲醛

GB 20400-2006

A

检样

当材质为皮革、再生革类时,按GB 20400-2006标准检验;

21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A

检样

(二)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产品内包装明示了单一准确的包类产品标准,按明示的产品标准检验。如产品内包装明示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只测试标志标识、材质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皮革产品)。

2.明示为多个产品标准,如产品标签明示多个产品标准,选择其中一个推定合适的产品标准进行测试。

3.如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或者明示产品标准标注有误,或者产品标准不明确(未勾选),只测试标志标签、材质鉴定、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真皮材质,此项用GB 20400-2006检验及判定),标志标签按照推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4.内包装标注了单一标准但该标准已被新修订标准代替的,通过生产日期确定适用标准的版本号,如果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按最新版本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六条 【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标准及明示标准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当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外的明示标准时,按其明示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必须符合本评价规范中A类不合格类别项目的技术指标。。

2.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

3.标签判定原则

当标签项目中有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仅有二项或者二项以下不合格时,判定标签合格;反之,判定标签不合格。

4.综合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 【异议处理】

()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 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