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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05 乙太化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发布的面部护肤、时尚彩妆、男士护肤、精油芳疗、经典香氛、美体瘦身、洗发护发化妆品产品(不包括香皂、洗手液、美妆工具)yt333.com(乙太)(域名为yt333.com)

第二条 【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857  润肤膏霜

QB/T 2286  润肤乳液

QB/T 2660  化妆水

QB/T 2872  面膜

QB/T 2874  护肤啫喱

QB/T 1974  洗发液(膏)

QB/T 1975  护发素

QB/T 2835  免洗护发素

QB 1994  沐浴剂

QB/T 1645  洗面奶(膏)

QB/T 2284  发乳

QB/T2285 头发用冷烫液

QB/T1978  染发剂

QB/T 1858.1  花露水

QB/T 1858  香水、古龙水

QB/T 2873  发用啫喱(水)

QB 1644  定型发胶

QB/T 1977  唇膏

QB/T 1976  化妆粉块

QB/T 1859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 2744.1  浴盐 第1部分:足浴盐

QB/T 2744.2  浴盐 第1部分:沐浴盐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24800.12化妆品中对苯二胺、邻苯二胺和间苯二胺的测定

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和薄            层层析法  

SN/T 1784  进口化妆品中二噁烷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1786-2006 进出口化妆品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面部护肤、男士护肤、美体瘦身化妆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2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4

三氯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SN/T1786-2006

/

/

5

三氯卡班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SN/T1786-2006

/

/

6

甲醇(仅化妆水、护肤啫喱、面贴膜)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7

氢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8

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9

性激素(宣称抗皱/抗衰老、健美、美乳类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10

抗生素(宣称除螨、祛痘、抑粉刺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11

糖皮质激素(宣称抗皱/抗衰老、健美、美乳类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GB/T24800.2-2009

/

/

12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GB5296.3

/

/

               

 

2  时尚彩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2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4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

/

/

               

3  精油芳疗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2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4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

/

/

               

经典香氛(香水、古龙水、花露水)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2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4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5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

/

/

5洗发护发(除染发烫发)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2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4

二噁烷(仅洗发液、沐浴剂)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SN/T 1784-2006

/

/

5

去屑剂(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唑、吡啶酮乙醇胺)(宣称去屑功效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6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

/

/

               

6  染发剂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pH

QB/T1978

推荐性

QB/T1978

/

/

2

氧化剂含量

QB/T1978

推荐性

QB/T1978

/

/

3

对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GBT 24800.12

/

/

4

邻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GBT 24800.12

/

/

5

间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GBT 24800.12

/

/

6

氢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7

m-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8

p-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9

甲苯25-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10

间苯二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11

P-甲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12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

/

/

                   

 

冷烫液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备注

1

卷发剂

pH

QB/T2285-1997

推荐性

QB/T2285

/

/

2

游离氨含量

QB/T2285

推荐性

QB/T2285

/

/

3

巯基乙酸含量

QB/T2285

推荐性

QB/T2285

/

/

4

定型剂

含量

QB/T2285

推荐性

QB/T2285

/

/

5

pH

QB/T2285

推荐性

QB/T2285

/

/

6

标签

GB5296.3

强制性

/

 

/

                     

1. 抗生素(7种)包括:盐酸美满霉素、二水土霉素、盐酸四环素、盐酸金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氯霉素、甲硝唑

2. 性激素(7种)包括:雌三醇、雌酮、己烯雌酚、雌二醇、睾丸酮、甲基睾丸酮、黄体酮。

3. 糖皮激素(10种)包括:二丙酸倍他米松、丙酸氯倍他索、哈西奈德、醋酸氟轻松、丙酸倍氯米松、曲安奈德、丁酸氢化可的松、醋酸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醋酸氢化可的松等。

第六条 【判定原则】

1.  判定总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  标志判定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 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 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 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 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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