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06 乙太取暖电器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生活电器”类目下发布的取暖电器。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符合“3C认证”要求,CNCA—01C—016: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取暖电器类产品检验要求及判断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
1 |
标志和说明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2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3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4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5 |
耐潮湿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6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7 |
结构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8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9 |
接地措施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10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11 |
耐热和耐燃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1.标注和说明
主要包括对器具的铭牌标志、开关的不同档位标志、控制器的不同档位标志及调节方向标示、使用说明书的内容等视检进行核查,并对标志的清晰度及耐用性进行试验;
标志的清晰度及耐用性试验:用沾水的布擦试15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试15s,试验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
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2.1试验指试验:
拆下可拆卸的部件,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状态;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试验指,试验指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倾斜试验指;如试验指进入不了开口,则用直型无关节指施加力到20N;如该指进入开口,再用关节试验指重复试验要求。测试指不能碰到带电体或仅由清漆,搪瓷,氧化膜等保护的带电体。
2.2试验销试验:
拆下可拆卸的部件,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试验销穿越0类器具、II类器具或II类结构上开口。 测试销不能碰到带电体。
3.输入功率和电流
器具以额定电压供电,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所有能同时工作的电路都处于工作状态,用功率仪测量稳定后的总输入功率或一个工作周期间的平均输入功率。偏差限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器具类型 |
额定输入功率/W |
偏差 |
所有器具 |
≤25 |
±20% |
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 |
>25且≤200 |
±10% |
>200 |
+5%或20w(选较大的值) -10% |
如果器具标有额定电流,方法类似。
4.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4.1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电热器具试验电压为1.15倍额定输入功率时的电压,电动器具和组合型器具以1.06倍的额定电压供电。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运行到稳定状态建立,最长不超过60min。工作到正常情况下温升的最高点,应该在进行完发热试验后,立即(30秒之内)进行泄漏电流与耐压试验。
测量在电源的任一极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进行。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20cm×10cm(摸拟人手掌的大小),且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必要时移动金属箔,以使所有表面均经受测试。
泄漏电流应不超过下述值:
——对II类器具 0.25mA
——对0类、0I类和III类器具 0.5mA
——对I类便携式器具 0.75mA
4.2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在泄漏电流测试后,切断电源立即进行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加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之间,非金属部件用金属箔覆盖,试验期间不允许出现击穿现象。试验电压的选用见下表:
绝缘 |
试验电压/V | |||
额定电压 |
工作电压(U) | |||
安全特低电压SELV |
≤150 |
>150且≤250 |
>250 | |
基本绝缘 |
500 |
1000 |
1000 |
1.2U+700 |
附加绝缘 |
— |
1250 |
1750 |
1.2U+1450 |
加强绝缘 |
— |
2500 |
3000 |
2.4U+2400 |
5.耐潮湿
5.1防水等级试验:
对IPX1的器具,应进行垂直滴水试验;
对IPX2的器具,应进行倾斜15°滴水试验;
对IPX3的器具,应进行淋水试验;
对IPX4的器具,应进行溅水试验;
对IPX5的器具,应进行喷水试验;
对IPX6的器具,应进行强喷水试验;
对IPX7的器具,应进行短时浸水试验;
5.2潮湿试验:
保持箱内相对湿度为(93±3)%,温度为20℃-30℃之间。将整机可拆卸部件与主体一起放置预先配置好的潮湿箱内,经48h后取出重新组装,立即进行6.2的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试验,应符合其规定。
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6.1(潮湿试验后)泄漏电流:
试验电压:1.06倍额定电压,在室温不通电状态下,潮湿试验后,移出试验箱立即(1min之内)进行泄漏电流试验。
测量在电源的任一极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进行。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20cm×10cm(摸拟人手掌的大小),且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必要时移动金属箔,以使所有表面均经受测试。
泄漏电流应不超过下述值:
——对II类器具 0.25mA
——对0类、0I类和III类器具 0.5mA
——对I类便携式器具 0.75mA
6.2 (潮湿试验后)电气强度:
在泄漏电流测试后,立即进行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加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之间,非金属部件用金属箔覆盖,试验期间不允许出现击穿现象。试验电压的选用见下表:
绝缘 |
试验电压/V | |||
额定电压 |
工作电压(U) | |||
安全特低电压SELV |
≤150 |
>150且≤250 |
>250 | |
基本绝缘 |
500 |
1250 |
1250 |
1.2U+950 |
附加绝缘 |
— |
1250 |
1750 |
1.2U+1450 |
加强绝缘 |
— |
2500 |
3000 |
2.4U+2400 |
7.结构
根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来进行结构的判定。
8.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8.1永久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提供允许连接柔性软线的一组接线端子;不打算永久性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提供合适的电源连接装置。
8.2电源软线的规格(GB 5013.1)应符合标准(GB 4706.1-2005)要求。
8.3软线固定装置应满足标准(GB 4706.1-2005)要求,且应能胜任其功能。
8.4器具输入插口应满足标准(GB 4706.1-2005)要求,互连软线应符合电源软线的要求
8.5打算用于温室内用的便携式加热器的电源线应是氯丁橡胶护套线。
8.6打算用于建筑现场使用的加热器的电源线应不轻于重型的氯丁橡胶护套线GB 5013.1的66号线。
9.接地措施
接地端子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接地电阻应≤0.1Ω。
10.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器具的结构应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足够承受器具中可能经受的电气应力。
根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选择相应的限值。
11.耐热和耐燃
对于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用来支撑带电部件(包括连接)的绝缘材料部件应充分耐热,将材料制样放进烘箱内进行球压试验,支撑带电部件的零件的试验温度为125℃,对外部零件试验温度为75℃,试验后,测量压痕直径,不得超过2mm。
对支撑正常工作期间载流的超过0.2A的连接件的绝缘材料部件,应进行850℃的灼热丝试验,试验期间产生的火焰持续不应超过30s;对于正常工作期间载流的超过0.2A的连接件,进行进行750℃的灼热丝试验,试验期间产生的火焰持续超过2s,接着进行针焰试验;对于外部零件进行550℃灼热丝试验,试验样品的火焰或灼热应该在移开灼热丝之后30s内熄灭。
第六条【“取暖电器”产品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标志和说明判定原则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