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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06 乙太风扇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生活电器”类目下发布的风扇类产品;yt333.com(乙太)(域名为www.yt333.com);产品范围包括吊扇、落地扇、台扇、隔墙扇和管道扇等风扇类产品。

第二条 【抽样方法】

2.1 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2.2 仓库中商品抽检。

2.3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  【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5.1 产品质量(除标识)检查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查项目

适用法规/检查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重要程度分类

Ⅰ类

Ⅱ类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保护

GB 4706.1-2005

GB 4706.27-2008

强制性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2005

GB 4706.19-2008

强制性

 

3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2005

GB 4706.27-2008

强制性

 

4

机械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27-2008

强制性

 

5

结构

GB 4706.1-2005

GB 4706.27-2008

强制性

 

注:(Ⅰ类)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Ⅱ类)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5.2 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查项目

适用法规/检查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重要程度分类

Ⅰ类

Ⅱ类

1

产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GB 4706.1-2005

GB 4706.27-2008

 

强制性

 

2

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

强制性

 

3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强制性

 

4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强制性

 

5

额定电压

或额定电压范围

强制性

 

6

电源性质符号

强制性

 

7

额定输入功率

或额定电流

强制性

 

8

器具型号或系列号

强制性

 

9

防水等级IP代码

强制性

 

10

Ⅱ器具符号

强制性

 

11

“3C”标志

强制性

 

注1: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

注2: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第六条 【判定原则】

6.1 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6.1.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1.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1.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6.2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6.3质量判定结论

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1)产品检验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时,根据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标准要求限量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2)产品检验执行非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对检验结果项目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各单项判定的结果均为 “不符合”,检验结论也为“不符合”,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符合”。

第七条 【异议处理】

7.1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不变。当复检结论合格,以复检结论为准。

7.4.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卖家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卖家。

7.5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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