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06 乙太电源适配器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厨房电器、生活电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器材、闪存卡/U盘/存储/移动硬盘、3C数码配件市场、影音电器、电脑硬件/显示器/电脑周边、手机、平板电脑/MID、MP3/MP4/iPod/录音笔、办公设备/耗材/相关服务、电子词典/电纸书/文化用品、大家电、台式机/一体机/服务器、数码相机/单反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网络设备/网络相关、电玩/配件/游戏/攻略”类目下发布的电源适配器。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符合“3C认证”要求, 与信息技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应符合CNCA—01C—017: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与音视频产品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应符合CNCA—01C—020: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产品》。
2.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电源适配器产品检验要求及判定方法
一、【与信息技术设备搭配使用的电源适配器产品检验要求及判定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1 |
标记和说明 |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GB 4943.1-2011 |
2 |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GB 4943.1-2011 |
3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GB 4943.1-2011 |
4 |
防火 |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GB 4943.1-2011 |
5 |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GB 4943.1-2011 |
6 |
抗电强度 |
GB 4943.1-2011 |
强制性 |
GB 4943.1-2011 |
1.标记和说明
根据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对要求的标记进行视检。检查是否有要求的标志内容,和使用的文字符号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对标记进行耐久性试验,用蘸水的面目擦拭15s,然后再用一块蘸有溶剂油的棉布用手擦拭15s。试验后,标记仍应当清晰,标记铭牌应当不可能轻易被揭掉,而且不得出现卷边。
2.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适用时,用相应的试验指/试验针进行触及性试验,应不能触及带电零部件。对能量危险进行评估,并对设备内部电容器的放电情况进行测量,应不超过标准对危险能量的规定值。
3.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对有绝缘要求(功能绝缘、基本绝缘、加强绝缘等)的位置对其工作电压进行测量,并以此电压为基础确定其所需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的要求限值。同时对样品实际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的数值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不应超出所要求的限值。
对薄层材料,采用替代的抗电强度试验进行验证,抗电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现象。
4.防火
对减小引燃和火焰蔓延的危险的措施进行视检。对防火防护外壳和防火防护外壳内的材料和元器件进行可燃性试验。当火焰第二次施加后,样品延续燃烧不得超过1min,且样品不得完全烧尽。
5.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根据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规定的试验电路和连接方法,对设备的接触电流进行测量,测得的接触电流值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接触电流。
6.抗电强度
针对不同的绝缘要求,在相应的绝缘上施加抗电强度试验,试验期间,绝缘不应出现击穿。
二、【与音视频产品搭配使用的电源适配器检验要求及判定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1 |
标志和说明书 |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GB 8898-2011 |
2 |
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 |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GB 8898-2011 |
3 |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危险 |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GB 8898-2011 |
4 |
绝缘要求 |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GB 8898-2011 |
5 |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GB 8898-2011 |
6 |
防火 |
GB 8898-2011 |
强制性 |
GB 8898-2011 |
1.标志和说明书
根据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对要求的标记进行视检。检查是否有要求的标志内容,和使用的文字符号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对标记进行耐久性试验,用蘸水的面目擦拭15s,然后再用一块蘸有溶剂油的棉布用手擦拭15s。试验后,标记仍应当清晰,标记铭牌应当不可能轻易被揭掉,而且不得出现卷边。
2.防触电保护的结构要求
对结构进行检查,是否有相应的防触电保护措施,必要时通过相关条款的试验,如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的测量,抗电强度试验等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检查结果应有相应的措施,且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3.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危险
适用的话,用相应的试验指/试验针进行触及性试验,应不能触及带电零部件。对样品的结构、断接装置进行检查,并对外壳进行适用的抗外力试验,试验后,不应有电击危险。
4.绝缘要求
适用时,进行电涌试验、潮湿处理、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试验,试验后,测得的绝缘电阻应满足其绝缘要求,在抗电强度试验期间没有出现飞弧或击穿,则认为样品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5.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对有绝缘要求(功能绝缘、基本绝缘、加强绝缘等)的位置对其工作电压进行测量,并以此电压为基础确定其所需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的要求限值。同时对样品实际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的数值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不应超出所要求的限值。
6.防火
根据样品各个部分对防火壳的材料等级要求,进行适用的针焰试验或水平垂直燃烧试验进行验证。防火壳的材料等级应符合其防火应用的要求。
第六条【“电源适配器”产品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标记和说明判定原则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 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 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