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06 乙太电烤箱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厨房电器”类目下发布的电烤箱。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符合“3C认证”要求,CNCA—01C—016: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GB 4706.1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电烤箱类产品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1 |
标志与说明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2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3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4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5 |
耐潮湿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6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7 |
结构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8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9 |
接地措施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10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11 |
耐热和耐燃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14-2008 |
1.标志和说明
主要包括对器具的铭牌标志、开关的不同档位标志、控制器的不同档位标志及调节方向标示、使用说明书的内容等视检进行核查,并对标志的清晰度及耐用性进行试验
标志的清晰度及耐用性试验:用沾水的布擦试15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试15s,试验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
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2.1应有足够的防止意外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使用IEC 61032 B型试验探棒、IEC 61032 13号试验探棒及IEC 61032 41号试验探棒进行试验。
2.2II类器具和II类结构,应对防止与基本绝缘和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有足够的保护。应只能触及到那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部件。
3.输入功率和电流
器具以额定电压供电,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所有能同时工作的电路都处于工作状态,用功率仪测量稳定后的总输入功率或一个工作周期间的平均输入功率。偏差限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器具类型 |
额定输入功率/W |
偏差 |
所有器具 |
≤25 |
±20% |
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 |
>25且≤200 |
±10% |
>200 |
+5%或20w(选较大的值) -10% |
如果器具标有额定电流,方法类似。
4.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工作温度下,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而且其电气强度是足够的。
4.1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通过用GB/T 12113图4所描述的电路进行测量,泄漏电流不应超过标准(GB 4706.1-2005)规定的限值。
4.2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按表4(GB 4706.1-2005)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5.耐潮湿
5.1器具外壳按器具分类提供相应的防水等级,除IPX0外,器具按GB4208规定经受试验。
5.2溢水试验:
用0.5L含1%的NaCl溶液均匀地倒在炉腔内底板上。能承受6.2的常温下的电气强度测试,并具视检应表明在绝缘上没有能导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低到低于规定值的水迹。
5.3潮湿试验:
保持箱内相对湿度为(93±3)%,温度为20℃-30℃之间。将整机可拆卸部件与主体一起放置预先配置好的潮湿箱内,经48h后取出重新组装,立即进行6.2的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试验,应符合其规定。
6. 流和电气强度
6.1(潮湿试验后)泄漏电流:
试验电压:1.06倍额定电压,在室温不通电状态下,潮湿试验后,移出试验箱立即(1min之内)进行泄漏电流试验。
测量在电源的任一极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进行。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20cm×10cm(摸拟人手掌的大小),且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必要时移动金属箔,以使所有表面均经受测试。
泄漏电流应不超过下述值:
——对II类器具 0.25mA
——对0类、0I类和III类器具 0.5mA
——对I类便携式器具 0.75mA
6.2(潮湿试验后)电气强度:
在泄漏电流测试后,立即进行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加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之间,非金属部件用金属箔覆盖,试验期间不允许出现击穿现象。试验电压的选用见下表:
绝缘 |
试验电压/V | |||
额定电压 |
工作电压(U) | |||
安全特低电压SELV |
≤150 |
>150且≤250 |
>250 | |
基本绝缘 |
500 |
1250 |
1250 |
1.2U+950 |
附加绝缘 |
— |
1250 |
1750 |
1.2U+1450 |
加强绝缘 |
— |
2500 |
3000 |
2.4U+2400 |
7.结构
根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GB 4706.1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来进行结构的判定。
8.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8.1永久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提供允许连接柔性软线的一组接线端子;不打算永久性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提供合适的电源连接装置。
8.2电源软线的规格(GB 5013.1)应符合标准(GB 4706.1-2005)要求。
8.3软线固定装置应满足标准(GB 4706.1-2005)要求,且应能胜任其功能。
8.4器具输入插口应满足标准(GB 4706.1-2005)要求,互连软线应符合电源软线的要求。
9. 接地措施
在接地端子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进行测试,接地电阻≤0.1Ω。
10.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器具的结构应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应足以承受器具可能经受的电气应力。
10.1考虑到表15(GB 4706.1-2005)中过压类别对应的额定脉冲电压,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6(GB 4706.1-2005)中的规定值。
10.2爬电距离应不小于表17、表18中与其工作电压相应的值,并考虑材料的类别和污染等级。
10.3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应有足够的厚度,或有足够的层数,以经受器具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
11.耐热和耐燃
11.1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支撑带电部件的零件和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性材料,应充分耐热,并依据IEC60695-10-2进行球压试验。
11.2有关的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具有足够的抵抗力,并依据GB/T 5169.11进行灼热丝试验。
第六条【“电烤箱”产品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标志和说明判定原则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