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06 乙太“吸尘器”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乙太“生活电器”类目下发布的“吸尘器”。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符合“3C认证”要求,CNCA-01C-016:2010《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GB 4706.7-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吸尘器”类产品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
1 |
标志和说明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2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3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4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5 |
耐潮湿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6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7 |
结构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8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9 |
接地措施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10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11 |
耐热和耐燃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强制性 |
GB 4706.1-2005 GB 4706.7-2004 |
1.标志和说明
1.1器具应含有标准(GB 4706.1-2005)中规定的标志,且包含下述内容:
器具应以W标出总额定输入功率和器具输出插座的最大负载(如果适用)。
带有载流软管(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载流软管除外)的器具,其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警告:本软管包括电气连接:
——不能用于吸水(仅对真空吸尘器);
——不能浸入水中清洗;
——应定期检查软管,如有损坏,禁止使用。
装有旋转刷或类似装置的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的使用说明,应声明在清洁或维护器具之前,应将插头从插座中拔出。
1.2应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使用说明(GB 4706.1-2005),且包含下述内容:
如果使用了IEC 60417-5935符号,应给出其含义的解释。
动力清洁头应标有: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V);
——额定输入功率(W);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型号或类型。
吸水式清洁器的动力清洁头,工作电压不大于24V的III类结构动力清洁头除外,应标有IEC 60417-1的5935符号。
连接附件用的器具输出插座应标有最大负载(W)。
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2.1应有足够的防止意外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使用IEC 61032 B型试验探棒、IEC 61032 13号试验探棒及IEC 61032 41号试验探棒进行试验。
2.2II类器具和II类结构,应对防止与基本绝缘和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有足够的保护。应只能触及到那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部件。
3.输入功率和电流
器具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功率对其额定输入功率的偏离不应大于表1(GB 4706.1-2005)所示的偏差,或
器具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电流对其额定输入电流的偏离不应大于表2(GB 4706.1-2005)所示的偏差。
动力清洁头的输入功率应单独测量。
4.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工作温度下,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而且其电气强度是足够的。
4.1泄漏电流通过用GB/T 12113图4所描述的电路进行测量,泄漏电流不应超过标准(GB 4706.1-2005)规定的限值。
4.2按表4(GB 4706.1-2005)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5.耐潮湿
5.1器具外壳按器具分类提供相应的防水等级,除IPX0外,器具按GB4208规定经受试验。
5.2在正常使用中能够承受液体溢出的器具,其结构要能使这种溢出的液体不会影响器具的电气绝缘。按照标准(GB 4706.1-2005)进行“溢水试验”。
5.3器具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潮湿试验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3±3)%的潮湿箱内进行48h。空气的温度保持在20℃至30℃之间任何一个方便值t的1K之内。
5.4吸水式清洁器的动力清洁头应能抵御接触到它们的液体,按规定进行冲击、自由跌落以及IEC 60529第14.2.7所描述的试验,试验后,动力清洁头经受16.3的电气强度试验,且绝缘上没有导致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减小到低于29章所规定限值的水迹。
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并且其电气强度应符合标准(GB 4706.1-2005)的要求。
6.1交流试验电压(对单相器具,为1.06倍的额定电压;对三相器具,为1.06倍的额定电压除以3的平方根)施加在带电部件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泄漏电流不应超过标准(GB 4706.1-2005)规定的限值。
6.2按表7(GB 4706.1-2005)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6.3载流软管浸泡后按规定进行试验(GB 4706.7-2004)。
7.结构
器具应符合标准(GB 4706.1-2005)中规定的要求,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真空吸尘器的结构应保证电动机内部部件和电气连接不受流过空气所带灰尘的沉积。
8.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8.1永久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提供允许连接柔性软线的一组接线端子;不打算永久性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提供合适的电源连接装置。
8.2电源软线的规格(GB 5013.1)应符合标准(GB 4706.1-2005)要求。
8.3软线固定装置应满足标准(GB 4706.1-2005)要求,且应能胜任其功能。
8.4器具输入插口应满足标准(GB 4706.1-2005)要求,互连软线应符合电源软线的要求。
8.5动物清洁用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不应装有器具输入插口。
9.接地措施
9.1 0I类和I类器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可靠地连接到一个接地端子,或器具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上。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可靠牢固,以防意外松动。
9.2如果带有接地连接的可拆卸部件插入到器具的另一部分中,其接地连接应在载流连接之前完成,当拔出部件时,接地连接应在载流连接断开之后断开。
9.3接地端子的金属与其它金属间的接触不应引起腐蚀危险。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是低电阻的,在规定的低电阻试验中,电阻值应不超过0.1Ω。
10.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器具的结构应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应足以承受器具可能经受的电气应力。
10.1考虑到表15(GB 4706.1-2005)中过压类别对应的额定脉冲电压,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6(GB 4706.1-2005)中的规定值。
10.2爬电距离应不小于表17、表18中与其工作电压相应的值,并考虑材料的类别和污染等级。
10.3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应有足够的厚度,或有足够的层数,以经受器具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
11.耐热和耐燃
11.1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支撑带电部件的零件和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性材料,应充分耐热,并依据IEC60695-10-2进行球压试验。
11.2有关的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具有足够的抵抗力,并依据GB/T 5169.11进行灼热丝试验。
第六条【“吸尘器”产品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标志和说明判定原则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签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1.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乙太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2.复验:
2.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2.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2.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2.4.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4.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2.4.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2.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