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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加入须知
加入条件如下:
一、推广职能:推广人从事的是媒介交易的服务
1、媒介交易职能:是指推广活动在交易过程中起到的撮合交易、充当推广的作用。媒介交易职能是推广活动的最基本职能。
2、信用服务职能:是指在推广活动中,推广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基础,通过为交易各方提供信用服务达到媒介交易的功能。
推广人的 信用是建立推广关系的基础;推广人为买卖双方 创造可靠的交易条件,提供信用保证,解决信用危机; 建立推广人与其他方之间的信用联系。
3、信息加工职能
推广人对信息的加工过程包括:搜集信息、筛选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信息是推广人生产交易机会的重要生产要素,推广人为交易双方创造交易机会的过程,既是推广过程,也是信息加工的过程
二、推广活动的特点
推广活动具有广泛性, 商品的多样性给推广人服务 提供了广泛的活动空间。
推广活动具有服务性,推广人不占有商品,以信息 和知识为生存资本,只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服务,并作为推广撮合交易,不直接从事经营。
推广活动具有有偿性,推广活动的目的是获取 利益,有权向享受服务的 个人或机构收取合理的报 酬。
三、推广人的八项义务(推广人应遵守的规则)
1、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2、推广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3、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4、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5、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6、如实记录推广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推广合同等资料;
7、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四、推广人的禁止行为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推广活动。
2、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推广活动。
3、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4、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5、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
6、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7、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 损害当事人利益。
8、通过诋毁其他推广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9、 对推广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10、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推广人的法律责任
1、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2、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3、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推广费。
4、通过诋毁其他推广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